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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税制研究滞后是阻碍企业年金发展的重要因素。企业年金在我国采用信托模式进行管理,企业年金是由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信托关系和受托人与其他管理机构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构成的,它的运行经历设立、缴费、投资、领取四个环节组合,探讨企业年金所得税制必须围绕这四个环节来进行。企业年金管理机构是提供企业年金管理服务的机构,包括受托人、帐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受托人又分为企业年金理事会和法人受托人机构。企业年金理事会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不能从事任何营利性活动,因此不具有纳税主体资格。理事的劳动报酬在职工福利费中税前扣除,其余管理费用只能由税后利润来支付。企业年金基金运行过程中的直接费用不得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其他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从企业年金基金中获得的管理费收入应当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课征所得税,企业年金运行中的直接费用不得在管理机构应纳税所得额中列支。并非在企业年金运行的每一个环节都产生纳税义务。企业年金设立环节没有经济利益的流转,因此不发生纳税义务。企业年金缴费环节是企业年金财产移转给受托人的环节。企业缴费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税前扣除,目前这个比例是4%。依据所得税制基本原理,缴费环节职工对企业缴费负有所得税纳税义务,在这一环节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从而给与纳税人延期纳税的好处是各国的通例。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环节是企业年金资产增值的环节,个人帐户中的资产增值对职工产生纳税义务。企业年金在这一环节对职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年金领取环节是职工受益利益的实现环节,职工在领取养老金的当期缴纳所得税。企业年金所得税优惠政策贯穿于企业年金整个运行环节,是企业年金所得税收制度的重要部分。我国采取EET税制模式,通过延期纳税给与企业年金计划税收优惠。企业年金所得税优惠除了税收递延,还包括企业缴费税前列支和养老金部分免税。我国可以进一步扩大税收优惠的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