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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我国协议离婚制度进入自己责任时代,婚姻自由和男女平等理念得到充分尊重。我国作为全世界实行协议离婚制度的国家之一,俨然已成为离婚最为自由的国家。充分自由的背后虽然是对人性的解放,但却隐含着诸多弊端。婚姻毕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契约,契约精神——意思自治,是否应该在婚姻法领域,尤其是离婚制度中得到极度的推崇,引起人们的普遍反思。同时,在《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十二年后的当下,在离婚率激增,“假离婚”案件频发,子女利益被忽视等等弊端逐渐凸显之际,正视绝对自由下的我国协议离婚制度显然甚为重要。十二年来,虽然学者对我国协议离婚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诸多建议,也进行了一定的理论研究。但几乎所有的结论和建议都是针对某个弊端而单独为之,甚少有学者从长远角度探寻协议离婚制度的改革之道。加之婚姻家庭案件本身的复杂性,以及我国司法资源的有限性等诸多限制因素的存在,我国协议离婚制度的改革至今不甚明了。问题倒逼改革,完善协议离婚制度势在必行。本文将从五个方面加以论述:第一部分,厘清协议离婚制度的概念,探寻其产生的历史沿革,从而明晰协议离婚制度存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在肯定协议离婚制度的基础上探讨完善之策;第二部分,分析协议离婚制度的立法现状,结合域外和我国国内的立法现状,对协议离婚制度进行立法梳理;第三部分,分析我国协议离婚制度适用过程中凸显出的诸多问题,进而为完善我国协议离婚制度指明方向;第四部分,分析完善我国协议离婚制度的指导思想,为完善我国现行协议离婚制度奠定法理基础——制度外边界;第五部分,针对具体弊端,以指导思想为依托,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此部分将是本文的关键部分;最后,总结全文,再次归纳关于完善我国协议离婚制度的建议。当然,本文并非要创建一部可以一劳永逸的法律,并非期望拥有一份完美的制度,亦并非确信可以解决所有弊端。但本文希望可以将守护婚姻、珍视家庭的理念传承下去,尽量减少婚姻破裂带来的诸多伤害,为完善我国现行协议离婚制度尽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