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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旨在论证只有城乡税制一体化才能实现城乡统筹的目标,从而最终解决“三农”问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我国自2006年1月1日宣布彻底取消农业税之后,在税制上已经出现了统一税制的开端和起点。城乡税制一体化的方向、条件和实施步骤便成了目前需要解决的理论和现实问题。本文对于涉农税制今后改革方向的研究是以1994年税改后逐步完善的城市工商税制为大的制度框架,并以目前农业税全面取消为研究基础的。通过全面而深入地论证统一城乡税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的特殊国情,对于今后我国涉农税制的改革提出了大致思路,即在目前已经取消农业税的基础上,本着税负公平和合理负担的原则,全社会建立一个制度统一和负担公平的现代税制。全文共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论文的引言,主要讲述了本文的选题背景,介绍了国内外在此方面的研究现状及理论成果,同时对相关概念做了界定,最后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方法和篇章结构。
第二部分是我国涉农税制现状分析。首先阐述了取消农业税是我国城乡税制一体化的开端,具有积极作用。其次重点分析了取消农业税的负面效应,最后认为我国已经基本具备城乡税制一体化的条件。
第三部分阐述了我国城乡税制一体化的理论基础。
第四部分对国外其他国家和地区税制中涉农部分进行比较,重点针对涉农所得税、涉农商品税和涉农财产税。通过比较分析,指出了我国税制改革中可以受到启发并值得借鉴的地方。
第五部分是城乡税制一体化进程中的税种改革探索,通过明确城乡税制一体化的前提、推进城乡税制一体化应遵循的原则、城乡税制一体化的税制结构设计等,提出分税种改革。
论文的创新之处在于:第一,文章对于涉农物业税免税额的规定给出了可行的计算方法,认为涉农物业税的免征额应当根据上一年度的我国农村住房平均面积乘以家庭成员数再乘以农户住房每平方米的单位评估价值计算。第二,对于涉农所得税中准予税前列支项目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