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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因果关系是刑法学界一个非常重要而又容易引起争议的理论问题,历来受到很大的关注。本文对于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分为以下几个部分进行。引言 介绍了笔者撰写此文的原因和目的。第一章 刑法因果关系研究的意义以及刑法因果关系的定义本章中介绍了刑法因果关系研究的意义以及刑法因果关系的定义。其中,对于刑法因果关系如何定义既“因”与“果”的范围做了重点介绍。尤其对“果”是指实质的危害结果还是指包括有形的实质的危害结果和无形的危险状态在内的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展开了详细的分析和研究。第二章 各国有关刑法因果关系认定的理论本章介绍了刑法理论界中关于刑法因果关系认定的标准即在何种情况下犯罪行为与危害社会的结果之间存在刑法因果关的各种观点。其中有主要有大陆法系国家的“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英美法系国家的“近因说”、“主观预见说”以及前苏联东欧及我国等社会主义国家的“必然因果关系”等学说。笔者在文中对上述各种学说进行了介绍和分析,总结了各学说的优点和缺点。特别是在总结各学说优缺点的基础上,对刑法因果关系认定中最容易引起争议而又最为关键的三个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探讨。第三章 刑法因果关系的具体认定本章提出了刑法因果关系认定时应当遵循的三个基本原则。随后笔者在上述基础上提出了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应当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个阶段,事实因果关系的认定。第二个阶段,法律因果关系的认定。只有经过上述两个阶段并且认定犯罪行为与危害社会的结果之间存在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方可认定犯罪行为与危害社会的结果之间存在刑法因果关系。第四章 事实因果关系认定 本章中介绍了事实因果认定的标准和事实因果关系认定中应当注意的若干问题。其中,关于事实因果关系认定的标准,笔者是做了以下的叙述。当危害社会的结果是实质的结果时,其事实因果关系的认定应当这样进行;首先应当从结果出发找出与该结果相连的因果关系链上所有的原因。然后在考察结果最后实现的过程中所有参与并且促成结果实现原因力。而认定这些原因力的标准是该原因力参与结果最后实现的过程而且无论其他原因力作用与否都无法消除该原因力在结果最后的实现过程所留下来的影响和印记。换句话说,无论怎样努力都无法<WP=5>消除该原因力在结果最后实现过程中的影响其所流下的“烙印”,则说明该原因力是属于促成结果最后形成的原因力范围是事实因果关系之“因”。这就是认定事实因果关系之“因”的第一个标准。在实际认定过程中,只要按照上述认定的标准来考察待查的犯罪原因,如果符合上述标准则说明该犯罪行为是事实因果关系之因,其与危害社会的结果之间存在事实因果关系。否则,则不成立。当然促成结果最后实现的原因力有可能在别的原因(当然这些原因也有可能又是在别的原因作用下才起作用)作用下才参与了结果最后实现的过程并对其施加了自身的作用和影响。有必要对上述所有的原因(包括前面括号所指的原因)进行追溯,在这个追溯的过程中应当遵照“具体可能性”标准,当这个犯罪行为出现时(1)当时的情势来看能推断出和预见参与结果最后实现过程的各原因力及其相互作用促成结果最后实现的机制。(2)可以推断出危害社会的结果最后实现的可能性很大。(3)从当时的情况来看还出现了与危害社会结果相联的异常情况。只要符合上述三个要求则说明该犯罪行为是事实因果关系之“因”,其与危害社会的结果之间存在事实因果关系。这是事实因果关系认定的另一个标准,在实际的认定过程中可以按照这个标准来认定犯罪行为与危害社会结果之间事实因果关系存在与否。所有待查的犯罪行为只要符合上述两个标准其中的一个则说明其是事实因果关系之“因”,其与危害社会的结果之间存在事实因果关系。至于当危害社会的结果是一种无形的危险状态而不是实质的结果或特定的危险状态时的事实因果关系认定问题,笔者也做了简单的介绍。最后笔者还分析事实因果关系认定中应当注意的若干问题第五章 法律因果关系认定 本章介绍如何进行法律因果关系认定,并且简单总结了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具体讲,在进行法律因果关系认定之时应当考虑到刑事归责的特点,必须遵循和体现刑法正义、公平、谦抑的理念,而且应当考虑那些为维持社会生存发展所必须坚持的社会伦理、道德观念、社会规范和秩序。具体的讲,如果能够认定待查之犯罪行为与危害社会结果之间存在事实因果关系。那么还需要用上述的刑法正义、公平、谦抑的理念和那些为维持社会生存发展所必须坚持的伦理道德观念、社会规范和秩序来对前述事实因果关系之“因”进行限制和否定。也就是假定前面的事实因果关系之“因”及待查的犯罪行为是法律因果关系之“因”,应当对其进行刑事归责和刑罚处罚情况下是否违背了刑法正义、公平、谦抑的理念和那些为维持社会生存发展所必需的伦理、道德观念、社会规范和秩序,如果没有违背,则待查之犯罪行为与危害社会结果之间存在法律因果关系。则说明待查之犯罪行为与危害社会结果之间存在法律因果关系。如果违背了待查之犯罪行为与危害社会结果之间不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