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我国经济和保险事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接受并购买保险。但是,实践中,保险“空白期”引发的保险纠纷案件频繁发生,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并交付了首期或全部保险费后,在“空白期”内发生保险事故却无法获得其所期待的赔偿,这不仅可能使被保险人的期待落空和利益受损,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众对保险业的评价,进而影响我国保险业的发展。由此,“空白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的保险责任承担问题,不仅成为困扰司法的问题,也一度成为学者们的探讨热点。论文就此问题展开分析与研究,以期从理论上解决“空白期”的保险责任承担问题,并进行立法规范与构建。论文具体从三个方面分析和探讨“空白期”的保险责任问题:首先,对“空白期”合同保险责任进行概要介绍,主要解释了“空白期”和“空白期”合同保险责任的内涵,归纳出“空白期”合同保险责任的法律特征,并依据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相关理论,重点分析了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与保险责任开始的关系,预交保险费、签发保险单与保险合同成立生效之间的关系。此外,还介绍了其他国家和地区在保险合同“空白期”内的相关责任制度,为我国“空白期”合同保险责任制度的构建提供启示与借鉴。其次,对“空白期”合同保险责任进行基础理论分析,一方面分析了“空白期”合同保险责任的学理基础,从理论上证成“空白期”合同保险责任;另一方面分析了“空白期”合同保险责任的法律性质,在梳理和介绍学说性质分歧的基础上得出对“空白期”合同保险责任性质的认识,为后文保险责任的承担奠定基础。最后,针对我国关于“空白期”合同保险责任的立法构建进行制度设计,先对我国关于“空白期”合同保险责任的立法与实践现状进行梳理与回顾,然后指出该种现状呈现出的问题与不足,进而提出完善我国立法在合同“空白期”内针对保险责任事宜的相应裁决措施,建议在我国《保险法》中引入和确立推定合同成立规则、暂保单制度和追溯保险制度,以期解决合同“空白期”内所引发的一系列保险责任问题,进而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促进保险法和保险业的进一步完善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