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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权益保护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现象严重,国有股“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导致我国上市公司最主要的代理问题是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代理冲突。西方国家的股东积极主义实践表明,机构投资者持股有助于解决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从2000年我国证监会提出“超常规、创造性地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伴随股权分置改革的顺利进行,机构投资者已经成为影响公司治理的一支重要力量。鉴于证券投资基金在中国的机构投资者中所占据的重要地位,本文以证券投资基金持股为代表,以股权分置改革完成之后的2006-2009年中国沪市A股制造业上市公司为样本,研究机构持股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影响。本文将样本公司分为有基金持股的上市公司和没有基金持股的上市公司两组样本,通过描述性统计、独立样本均值比较、回归分析等方法,以主营业务利润率、每股股利和超能力派现额为因变量,以基金持股比例为自变量,以资产负债率、公司规模、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股权性质和年度为控制变量,研究机构投资者持股对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影响。在我们研究机构投资者通过现金股利影响投资者权益时,我们将样本划分为正常情况下的现金股利派发和非正常情况下的现金股利派发两种情况,在此基础上,再分基金持股和没有基金持股两组样本探讨机构持股对投资者权益保护影响。实证结果显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比例与上市公司绩效显著正相关。这表明证券投资基金可以通过持股参与上市公司治理活动,且持股比例越高,上市公司治理绩效就越好,从而投资者权益保护就越好。证券投资基金持股与上市公司“正常派现”的每股股利显著正相关;证券投资基金持股与上市公司“恶意派现”现象正相关,但不显著。这表明上市公司存在“恶意派现”行为,机构投资者可能存在“道德风险”,与大股东合谋共同侵占中小股东权益。本文可能的创新点在于:第一,在研究机构投资者对投资者权益保护影响时,大部分学者从信息披露和公司绩效方面进行研究。本文综合了前人的研究成果,从现金分红和公司绩效方面进行研究,更加全面地反映了机构投资者对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影响。第二,在以往研究现金分红的模型中,学者们没有区分正常派现和非正常派现这两种情况下,现金红利对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影响。本文将样本区分为正常情况下的派现和非正常情况下的派现,在此基础上研究机构持股对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影响,从而使研究结果更严谨更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