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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问题是现代公司制度研究中的核心问题。作为一个被法学、经济学、管理学和社会学所共同涵摄的一个研究领域,公司治理的内涵无疑是丰富的,法学视角下的公司治理应该是服务于所有权人利益的实现,通过对公司内部权力的配置与制衡以及设定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的运作方式的动态运行过程。公司治理的目的应该是保证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作为公司实际所有人的股东其出资构成了公司的资本,保障股东的权益是公司得以存在、发展的基础,公司的组织结构以及权限划分应该把保护股东利益作为优先考虑目标。公司治理的本质是赋予公司自我调节、自我化解其内生性矛盾的一种本能,是尊重公司自治的体现。而公司自治是私法自治原则在公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根据私法自治原则,对于属于私权范围内的所有事物,权利主体都可自由的进行处分,法律不得轻易干涉。当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出现重大运行障碍、公司的组织管理处于无效状态其自我调节已无可能实现,即所谓公司运行僵局的出现。在公司僵局形态下,公司决策无法正常做出、经营性活动无法展开,公司财产不断出现流失,这不仅给公司和股东造成巨大损失也严重影响了债权人的利益,更严重者会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此时的外部力量介入实为必要。而司法应该成为介入公司治理的最主要的外部力量。鉴于权力具有不受限制便无限扩张的天然“劣根性”所以司法权力在介入的时候保持一种谨慎的态度。司法介入公司治理有两种基本模式,即诉讼方式和非诉讼方式。非讼程序具有不同于普通程序的制度理念因而形成了所特有的纠纷解决模式,对于特定公司案件的解决无疑具有极大的制度优势。但是,我国目前单一类型的公司非讼程序立法现状与公司实际活动的需要不相适应,造成当事人维权成本过高、司法救济不力和司法资源浪费的严重缺陷。正是基于这种认识和判断,本文对公司非讼程序的基本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希望在理论上能对我国公司非讼程序的完善提出一些合理化建议。本文在结构上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证了司法介入公司治理的理论基础。介绍了公司治理的内涵以及公司治理的内部调节机制,在此基础上通过论证国家公权力与公司自治的关系以及公司自治的限制引导出作为国家公权力的司法权力介入公司治理的必要性。但是由于内部自治是公司制度得以产生并生存的基石如何引导司法权的合理性介入也是本文予以重要关注的地方,即司法权的审慎扩张。第二部分,概括介绍了非讼程序适用于公司治理的法理依据。包括公司非讼程序的一般理论,非讼程序与公司非讼案件的契合度分析。由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并没有非讼程序的规定,非讼程序仍然存在于学理上。与普通诉讼程序相对应的是特别程序,这点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明确区分诉讼程序与非讼程序有很大的不同。按照传统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中的“程序法理二元分离适用论”,法院审理诉讼案件适用诉讼程序,审理非讼案件适用非讼程序。第三部分,以股东私权救济为视角,从股东知情权的保护以及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两个方面论述了公司治理非讼程序的制度构建。股东知情权是股东权的一种,指股东对公司情况有知晓了解的权利,具体来说,是指依法赋予股东查阅公司的财务报告、会计账簿、会议记录等有关公司经营管理的相关资料,以实现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监督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在我国的审判实践中,股东知情权案件主要集中在诉讼前置程序、是否属于不正当目的以及主体资格的争议。第四部分,以公司的内部运行秩序恢复为视角,从股东会的司法召集,董事的司法选任和公司强制清算三个方面论述了公司治理非讼程序的制度构建。第五部分,介绍了唯一被我国现行《公司法》所确立的公司非讼案件——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具体内容包括公司强制清算制度在我国的确立以及演变、我国现行《公司法》对公司强制清算制度的具体规定以及对我国公司强制清算制度的不足以及完善提出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