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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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知识创造财富、科技引领发展的时代,知识产权成为企业、社会乃至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随着知识产权价值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提升,随之而来的知识产权侵权现象也愈加严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侧重于事后对侵权人的惩罚以及对权利人的补偿,这种保护方式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而事后的救济补偿往往不能够彻底修复权利受到的损失。基于此,知识产权保险应运而生,知识产权保险的标的体现为知识产权本身以及与之相关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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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知识创造财富、科技引领发展的时代,知识产权成为企业、社会乃至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随着知识产权价值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提升,随之而来的知识产权侵权现象也愈加严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侧重于事后对侵权人的惩罚以及对权利人的补偿,这种保护方式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而事后的救济补偿往往不能够彻底修复权利受到的损失。基于此,知识产权保险应运而生,知识产权保险的标的体现为知识产权本身以及与之相关的利益和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当发生侵权行为或者被侵权的情况下,能够为被保知识产权提供事先保障,为其权利的维护以及修复提供支持。经过多年的发展,以美国、英国为代表的国家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保险法律制度,而我国仍处于初期试点阶段。随着市场需求的增长以及国家政策的要求,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保险法律制度愈发重要。其必要性体现在:有利于完善知识产权人的权利救济途径,弥补权利救济方式的单一化;有利于分散知识产权的侵权风险,为权利人提供更多保障,推动知识产权创新;有利于丰富我国的保险市场;知识产权保险法律制度作为一项综合性的法律制度也有利于推动法制的完善;最后,更有利于加强对中小型企业知识产权合法权益的保护,为企业注入更多稳定的因素。同时,我国也具备制度构建相应的理论以及实践基础,首先,该项制度的构建符合保险法的立法宗旨,知识产权也符合保险法中关于保险标的之规定;其次,我国在知识产权保险试点中也积累了很多实践经验,为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前提基础。在构建方式上,可以在借鉴域外知识产权保险制度以及发展实践的基础上,结合保险、知识产权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及我国的现实情况加以构建。在发展路径上采用“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原则,实行半强制半自愿的投保方式,同时推行知识产权保险互助模式,在互助的基础上实现资源和信息的共享;在知识产权保险立法上,应遵循维护法律体系统一性、科学性以及注重知识产权保险特殊性的原则,在单独制定专门知识产权保险法的条件成熟之前,可通过颁布国务院条例或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知识产权保险活动进行规范;在现阶段可行保险类型的分析中,选取了专利侵权责任保险、专利执行保险、专利申请保险以及专利许可使用费保险,并分析了其应用场景及承保范围,同时,针对较为复杂的专利侵权责任保险,明确其合同主体资格以及各主体的权利义务,界定其适用范围,提出设置最高以及最低限额的赔偿方式,还有对追溯期条款设置、理赔程序设计的思考;最后,对知识产权价值评估、风险审查以及保险全流程的审查监督机制的设立给出相应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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