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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起源于英国的肯费特案件,并最终在英国的法律中确认了该制度,它是指成年人作为诉讼参与人介入到未成年人的刑事诉讼程序中。该制度引入到我国的时间不长,并在我国部分地区进行了试点实践,其中呈现出了不少问题。在深入分析合适成年人制度发展的主要矛盾后,我们把合适成年人制度分为主体规定、工作程序及法律后果来进行研究,最终提出针对性的完善意见,促进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进步。基于此,本文分为四个章节,采取了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第一章节是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的概述,主要阐述了合适成年人的起源、概念及基本特征,分析了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的功能和价值,并把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与相关制度进行比较,最后阐述了立法和实践的现状。第二章节是对合适成年人主体规定的研究,首先提出要明确合适成年人的主体范围,并针对不同人充当合适成年人的优劣性进行了理论分析,最终提出确立合适成年人为诉讼参与人的法律地位,并对合适成年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近一步的分析完善。第三章节是对合适成年人工作程序的研究。首先提出建立合适成年人的统一管理机构,加强合适成年人进行选拔、培训、管理工作;进而从审前调查阶段、讯问阶段、审判阶段及执行阶段的在场工作程序进行深入分析,明确各个阶段的工作内容和特点。第四章节是对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法律后果的研究。首先对合适成年人在场的情况进行划分,明确了不同情况下的法律后果。其次是对于合适成年人不在场的法律后果分析,最后针对未成年人拒绝合适成年人的情况提出赋予未成年人选择更换合适成年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