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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董事会职权的扩张及董事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董事会瑕疵决议导致的公司内部混乱及外部纠纷等状况不断出现。公司基于瑕疵决议所为的行为,对内如经理的任免,对外如投资、交易行为等,必然因瑕疵决议的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而受到牵连,使公司的对内对外行为陷入不稳定状态,极大的影响公司的内部治理、公司的声誉及公司的利益。对董事责任的追究更是在告诫董事在行使其董事职权时务必尽到忠实、谨慎的义务,从源头上制止瑕疵决议的出现。对董事会决议瑕疵问题进行研究是对公司、股东及其他交易主体进行保护的需要,同时也是维护交易安全市场稳定的要求。因此,对于董事会决议瑕疵所产生的问题值得普遍关注和探讨。从我国的研究现状来说,我国学者对董事会决议瑕疵救济问题的专门研究是少之又少,而且并不深入。事实上,虽然《公司法》是将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瑕疵问题放在一起规定的,但是,二者除了决议的内容不同之外,还有很多的不同之处,因为参与股东会议是股东在管理自己的事务,决议的内部效力较强,一般只要不损害外部第三人的利益则就能把股东会决议看作是股东间对自己负责而达成的合意。比如,董事要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而在股东会议中对股东则无此要求。因此,有单独探讨董事会决议瑕疵救济制度的必要。本文主要本文围绕“董事会决议瑕疵的救济”这一问题展开研究,首先明确瑕疵决议作为研究对象的具体内容和范围,然后再分两个层次对瑕疵决议的救济制度进行细致分析。董事会决议瑕疵的补正是在进入司法救济之前给予公司的一个内部救济机会,而该私力救济的效果应该和瑕疵决议被确认无效或撤销后的效果同样重要,但两种救济方式又各有特点并发挥着各自独特的作用。最后关于董事瑕疵决议的救济制度评价问题是完善我国对董事会决议瑕疵救济制度必然要探讨的问题。通过对我国现行的救济制度的立法评价及在公司法视角下对私力救济和司法救济的一致性及差异性的比较,从而引导各利益相关人选择合适的方式对董事会决议瑕疵进行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