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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郑振铎先生于1934年《文学》第3期中发表《元代公案剧发生的原因及其特质》一文,开启“公案剧”专门研究之始,学界即给予了“公案剧”研究较多的重视。自研究之初至今,产生了大批的“公案剧”研究论著,视角涉及政治、社会、文化、法律等各个领域,内容囊括作家作品研究、人物形象剖析等众多角度,研究成果亦可谓蔚为大观。但也不可否认,对于“公案剧”的研究中存在着些许不足与欠缺。本文即首先针对原先一贯沿用的“公案剧”概念作出些许质疑与补充,以期在原有“公案剧”概念的基础上提出一个更为完整具体,且能更大范围地囊括包含了“公案情节”剧作的新概念——涉案剧,并根据“涉案剧”概念的设定梳理出现存剧目,以此扩大研究背景,为更为具体全面的剧作研究提供充实文本资料。其次,原先“公案剧”研究的视角虽广泛涉及政治、社会、文化、法律等各个领域,但鲜有系统地从民俗学角度出发予以研究的成果,故而,本文意欲另辟蹊径,从近年来较热门的民俗学视角出发,全新研读“涉案剧”剧作,且将“涉案剧”剧作划分为案发、审案、判决等三个部分,分层次,细致深入地研究包含在每个阶段过程中所体现的民俗因素。其中,关于案件起因中的民俗因素涉及汉蒙不同民俗间的冲突体现,以及汉民族传统观念民俗的折射;在审案过程的民俗体现则主要从三类不同的审案人员——昏官、清官和侠士出发,分别探究他们在审案过程中所遵循的民俗;判决过程中的民俗因素则主要论述“大团圆”模式中的“尚圆”习俗及国人惯有的“报应”观念的体现。在本文的最后,笔者则创新探究了元代“涉案剧”受欢迎的民俗原由。观摩“涉案剧”的演出,实则与现实生活中的观摩“公审”相似,而包含于“公审”形式中所体现的民众趋善避恶的美好心愿则与“傩仪”、“傩戏”中所表达的趋吉避凶之朴素意愿相同,且“公审”与“傩仪”、“傩戏”在某些方面亦有着种种不谋而合,此类“公审”的受欢迎实与“傩仪”这种民俗活动有着某些不言而喻的相互影响。除此之外,本文也首次尝试从巴赫金的“狂欢化文学理论”入手,对“涉案剧”中的民间狂欢因素小作探讨,以期从民间狂欢的视角对“涉案剧”的流行原因作出民俗学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