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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我国推行依法行政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可缺少的制度,它对于保障行政权力的合法运作,维护社会秩序以及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作用。行政强制执行就象一把“双刃剑”,运用得当,就能保证社会秩序的良好运行,保障保障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反之,如果行使不当,就会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带来损害,从而也会影响到社会秩序,侵害到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由行政强制执行模式、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行政强制行为的法律救济等内容构成的具有一定内在逻辑的行为规范或约束规则的总称。一般来说,行政强制执行法律制度由法定权力、法定程序和救济途径组成:一、法定权力。是指要遵循法定原则,强制执行行为直接关系到公民的权益和人身自由,所以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权只能由法律明确规定授予特别行政机关。二、法定程序。程序是保障行政强制执行合法运行的制度设计,所以行使强制执行权必须要遵循法定程序,应该按强制执行权的条件、方式、适用范围行使。三、救济途径。有权力必有责任,有权利必有救济。行政相对人受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侵害时应当有救济的途径,行政行为人可以在事前提请司法机关进行审查,也可以在事后提起行政诉讼。
本文通过对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行政强制执行的属性、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及程序性法律制度等方面分析,科学地界定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属性,并结合我国的传统、法律实践以及外国法律制度,指出了我国现行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了完善现行制度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