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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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制度是指国家机关作出决定之前,给利害关系人提供发表意见提出证据的机会,对特定事项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其实质是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听证在形式上有正式听证与非正式听证之分,听证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广义上的听证包括立法、司法和行政听证三种形式。行政听证程序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产物,作为公民参与行政的重要制度已成为当今世界法治各国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内容。 随着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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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制度是指国家机关作出决定之前,给利害关系人提供发表意见提出证据的机会,对特定事项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其实质是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听证在形式上有正式听证与非正式听证之分,听证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广义上的听证包括立法、司法和行政听证三种形式。行政听证程序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产物,作为公民参与行政的重要制度已成为当今世界法治各国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内容。 随着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的发展,听证制度成为可以将民主与科学融入决策的最佳渠道。现代民主宪政的运作与发展,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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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民族众多的社会主义国家。西部地区主要为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8.04%。在全国960万平方公里的国土面积中,民族地区达612万平方公里,占国土总面积的64.3%。民族地区有着丰富的自然资源和物产资源。在我国具有极其重要的战略地位。西部地区曾经是中华民族的重要发祥地和经济文化中心,后来却在历史的变迁中渐次失落,近来更与日益繁盛的东部地区拉大了差距。 实施西部
物业管理是房地产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产物。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公众对房屋质量和综合服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同时,围绕住房的各种纠纷也越来越多起来,物业管理成为消费者投诉的热点问题,也是社会各界都比较关注的一个问题,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 本文旨在探析这一领域内的相关体制、发展和存在的问题,主要以业主自治为核心,抛砖引玉,以此为基点探讨构建我国物业管理的法律制度。 全文共分三部分
制定内部规则是不仅是依法治校的延伸和体现,也是是高等学校加强内部管理和行使自治权的需要,有利于促进规范高校管理工作科学、高效。高等学校作为一种公务法人,其享有较多的自主权限,其中最主要的一项就是制定内部规则的权力。但是由于高等学校的高校内部规则建设还不尽成熟,还存在着不合法不合理的问题,本文就是一篇在高校内部规则建设现状进行分析的情况下,采用的是实证研究(案例研究)与理论研究相结合,同时兼采比较研
产权式商铺是按照现代经济资源共享理论构建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一种房地产产品形式,最早出现在20世纪70年代的欧美发达国家,近年来由于我国开发商业地产的需要,短期内大规模地出现在国内很多发达城市,现在甚至已流行到二、三线城市。它的具体做法是将商场产权虚拟分割,将商场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销售和管理,通过商业形态的运作,将开发商、投资者与经营者高效而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各得其所。据资料统计,在国际主流
本文从市政建设的基本概说出发,介绍市政建设的重要性,同时揭示出现阶段其存在的重复建设、低质量建设、容易产生腐败等问题,并从立法、政府部门协调、对政府市政建设进行的监督、利益驱动及观念意识等方面分析了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为了解决市政建设中存在的这些问题,本文提出要借鉴美国、瑞典、英国、德国、日本等国家的议会监督、审计监督、财政监督、舆论监督的经验,以加强对政府市政建设行为的控制。 首先,本文认
行政奖励与行政奖励之诉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关系,行政奖励作为一种非强制行政行为是世界各国在丰富政府管理手段,提高政府管理水平过程中普遍探讨的制度性课题,行政奖励理论研究的深入发展客观的要求与之相配套的行政诉讼制度。本文旨在分析和阐述行政奖励之诉中的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并尝试获得正确理解和有效实施行政奖励之诉的规律性认识,据此,提出构建我国行政奖励之诉制度的若干建议。本文旨在从以下六个方面论述:
行政裁量权的扩大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加强对行政裁量权的司法控制也就成为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研究行政裁量权的不断扩大与对行政裁量权的控制不断加强的关系,始终是现代行政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现阶段我国对行政裁量行为的司法审查采用的是合理性标准,但是这一标准有一定的缺陷,在我国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引入比例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并成为司法审查的标准之一,将会对我国的行政法治建设起到举足轻重的作
现在既是信息的时代,又是权利的时代。知情权的发展步伐同信息化的进程是一致的,随着我国权利时代的来临,人们的自主意识、权利意识不断提高,人们对知情权和隐私权的渴求程度大为提高。在信息时代,隐私权又被赋予了新的内容,一方面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另一方面它又是一种可流动的个人信息。人们不仅需要保护事关自己利益的隐私权,更重要的是在对行政信息的知情中获得自己的发展机会。这样,信息时代人们多样的利益需求就
依法行政日益成为我国政府依法行使职权的基本准则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作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重要手段之一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发挥了其他行政手段不可替代的作用。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仅仅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其中有很多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据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出的。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立法尚未对其进行有效的规范。主要存在着制定主体不明
公务员报考年龄条件指国家对公务员报考者的年龄要求。《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规定的公务员报考者的年龄必须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公务员报考年龄条件实际上是基于年龄而对公民在法律上的区别对待。按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法律的区别对待,特别是针对公民无法改变的客观特征如年龄、性别等的区别对待必须具有合理性和客观标准,否则就造成立法歧视。我国公务员年龄条件是否具有合理性和客观标准?是否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