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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监视居住是作为强制措施的方式之一而存在的。但是,在五种强制措施中,监视居住的“处境”是最为尴尬的:一方面,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务中,都从不缺乏对其的质疑之声,认为其并无存在之必要;另一方面,在历次刑诉法修改之后,监视居住依然“顽强”地存在于我国的刑诉法之中,今年通过的刑诉法修正案中多个条文均涉及监视居住。主张取消监视居住的学者认为,监视居住执行难度大,易演变为变相羁押,其适用的条件十分模糊,有违诉讼经济原则,不具备较大的实践价值。但不可否认监视居住的存在有其积极意义。监视居住是非羁押型强制措施和羁押型强制措施之间进行衔接的缓冲机制,其发挥的功效是二者都无法替代的;监视居住能够有效地保障侦查机关调查取证。此外,从比较法的角度看,一些国家或地区的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类似监视居住的制度,比如意大利的“住地逮捕”制度、英国的保释制度等,这也说明了监视居住制度的存在有其现实意义。笔者认为,当下,监视居住制度在我国的存在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具备合理性和正当性,并且具备相当的实践价值。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关于监视居住的概论,主要阐述了其概念和、梳理其历史沿革,总结出该制度的发展历程。同时对不同时期的监视居住制度进行了比较,总结不同时期监视居住制度的不同特点。第二章分别从立法和司法实践两方面剖析了监视居住制度存在的问题。从立法来看,其存在的问题包括使用条件与取保候审一致、适用对象的规定过于宽泛和原则化、缺乏对于权利救济措施的规定、执行方式不明确、执行场所不明确以及期限模糊等问题;从司法实践来看,其存在适用率低、执行主体错位以及易演变成变相羁押等问题。第三章分四节探讨了我国监视居住制度的合理性,并简要分析了域外类似制度的借鉴意义。文章认为,监视居住是介于羁押和非羁押之间的一种强制措施,其存在有助于保持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体系的完整性;监视居住并不必然导致诉讼成本增加,因为其降低了刑事司法中的隐形成本;监视居住能够满足我国刑事诉讼的现实需求。第四章对我国监视居住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些许建议。在对其进行完善的过程中,应当遵循程序法定原则、公开原则和比例原则。具体的完善措施包括明确执行对象、执行地点、执行程序、被监视居住人的权利义务、监督与救济以及相关司法机关的法律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