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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之政治、经济、社会、历史及文化因素是犯罪组织产生与存在的基础。犯罪组织的反社会行为也同时成为该国制定刑事政策的依据,虽然作为基础的诸因素随国家的不同而不同,以此决定的犯罪组织也有较多的差异性。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信息化的普及,国家间的影响及信息交流和以前相比呈现倍速地增长,犯罪组织也开始大量的国际化。这种情况下,我们不能孤立地只在本国的范围内研究有组织犯罪的刑事立法,而必须把研究的范围进行区域化、全球化。本文之所以以中日的有组织犯罪刑事立法为平台,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因素:首先是基于中日两国的地缘关系。中国和日本是一衣带水的关系,在经济、社会、自然、历史等因素上具有一定共通之处。而犯罪组织的产生正是基于一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历史、文化等诸要素。另一方面中国大陆和日本同属于大陆法系国家,我国的刑事立法深受日本的影响。在比较研究两国的刑事立法时,如果仅仅把研究角度局限在个别的罪名上,通过分析个别犯罪现象及刑事立法,而盲目地提出我国刑事政策及刑事立法的建议,显然是孤立、片面的作法。所以,本文立足于当前的有组织犯罪发展趋势及关于有组织犯罪的国家、区域、国际立法趋势。分析我国大陆地区有组织犯罪刑事立法的历史、现况及趋势,进而指出与法体系、社会现象的不和谐之处。以在有组织犯罪的刑事立法体系、刑事政策较为完善的国家——日本为研究媒介,全面分析该国应对有组织犯罪的初衷、措施及结果。对日本的有组织犯罪刑事立法构架、有组织犯罪形式、有组织实体的规定加以目的性分析。本文为兼顾刑事政策的必要性及其与法治国家理念间相互均衡,并维持法规定在理论上的整合性,对中日两国的有组织犯罪形成发展及刑事立法进行对比分析,以较为完善的日本有组织犯罪刑事立法体系为视角,针对我国有组织犯罪刑事立法的不和谐之处,提出系统的法律抗制体系。以期有助于我国法律制度及犯罪惩治依据的健全,为司法形成明确和谐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