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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1942年,堪称“福利国家”之父的贝弗里奇就提出了著名的“全面普遍”与“区别对待”这两个建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原则,即既要使社会保障覆盖对象为全体公民,又要根据不同的社会成员制定不同的社会保障标准。然而,在建立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思路中,我们似乎更强调了对城市和农村进行区别对待,即建立城乡迥异且相互隔离的“二元制”社会保障体系。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重要内容,在这种社会保障体系的影响下,也呈现出典型的“二元制”结构特征,使得我国的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本质上是一种非均衡制度。一方面,占全国总人口近70%的农民几乎完全被排斥在正式的社会养老保险之外,很少享受政府提供的养老保险(在中、西部很多地区,甚至没有初级的制度安排);另一方面,占人口30%的城镇居民享受较完善的养老保险,且待遇给付水平较高。而这种现象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被认为是合理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经济体制的进一步深化,我们有必要对现行的“二元制"结构的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进行重新审视.目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缺陷和资金短缺严重阻碍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影响社会安全和社会公正。单纯依靠土地保障和家庭养老难以解决老龄化挑战和农民养老危机,发展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势在必行。作者选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作为研究对象,无疑具有较高的理论价值和重大的现实意义。 本文探讨的是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本文共分三个部分,约三万字。其内容大致如下: 第一部分:主要论述有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基本问题。作者依次论述了社会养老保险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内涵及与相关法律制度的比较,指出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最后,论述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第二部分:主要是对我国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进行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