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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零售作为新兴的经济模式之一,依靠强大的互联网科学技术,以其独特的优势受到广大消费者的认可并迅猛发展。科技是把双刃剑,近年在网络零售中各种新型犯罪不断涌现,人们在享受网络零售便捷的同时也遭受着犯罪行为所带来的烦恼与不安。应对网络零售领域复杂多变的犯罪趋势,对相关犯罪进行预防和惩罚已经成为理论与实务中的当务之急。我国刑法分则中并无网络零售犯罪或者电子商务犯罪这类罪名。对于当下网络零售领域频发的某些新型犯罪而言,现有罪名可以对其进行规制,网络零售中严重侵犯个人信息行为可以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来进行规制;对于不正当信用评价的行为,涉及罪名有敲诈勒索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等等;对于严重的跨境代购走私行为,可认为触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由于网络零售实践中呈现犯罪频发、手段复杂多样的趋势,因此,有必要结合现状,参考有关理论,并适当借鉴域外相关立法经验,将这些犯罪置于网络零售框架下进行重新审视,以促进网络零售交易环境中犯罪的刑法保护在理论与实践的同步完善。本文分为三个部分,分别为引言,正文和结语。其中正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网络零售领域犯罪概述,首先对网络零售领域犯罪概念进行认定,并同计算机犯罪进行了区分,其次对犯罪特点、犯罪活动重点类型、犯罪诱因进行阐述,从整体上把握网络零售领域犯罪概况。第二部分对网络零售领域侵犯个人信息犯罪进行思考,分别就个人信息的认定、犯罪主体的扩充、信息保护对象的局限以及情节严重的认定因素展开论述;同时提出如下立法建议:将网络零售商家、平台服务运营商、物流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纳入犯罪主体范畴;删去罪名中“公民”二字,以扩大保护的信息主体范围。第三部分是针对网络零售领域不正当信用评价问题展开讨论,对具体行为类型进行划分,从而探讨相应的罪名适用问题;同时,论述了针对不正当评价行为进行禁止令适用的合理性和适用时应注意把握的三个方面。第四部分就网络零售领域跨境代购走私问题进行探讨,通过梳理网络零售领域跨境代购行为现状,结合海关法等相关规定,提出私人跨境代购的走私对象性质应依据形式及实质方面进行认定的观点;对于涉及的“未经处理”含义理解,阐述了应解读为“未经刑事处理”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