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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3年“非典”时期诸多官员被问责后,行政问责的概念被社会广泛认同。此后,各种形式的行政问责屡见不鲜,2008年更是被媒体称之为“行政问责年”。在制度层面,2003年以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依据《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行政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文件对行政人员的监督,特别是对重大责任事故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使得我国的行政问责开始从“运动式”问责向“制度化”问责转变。行政问责制在一些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工作中已经发挥了良好的效果,责任政府、行政问责理念逐步被民众所接受。
这固然是行政问责取得的重大成就,但是我们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我国内地的行政问责制逻辑起点既不同于西方的权力分立,也不同于香港高官问责制,而是有着复杂的社会背景,也因此其完善面临着更加艰巨的任务。当前,各地行政问责的实践尚处于摸索阶段,行政问责制度的相应配套措施也不健全,行政问责还未从国家立法层面形成一项完善的制度,距“依法问责”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任何制度的设计,都要密切结合本国的社会基础及政治、经济、文化等特点,使之成为社会整体运作中的有效机制,行政问责制也不例外。因此,笔者认为,对行政问责制度的研究,既不能墨守现状,也不能照搬域外模式,而应该立足于我国行政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公民问责意识不断增强的背景,正视我国党管干部的人事管理体制,正视党委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在建立完善行政问责制度方面的努力,着重探讨在制度层面如何健全完善行政问责制,从而达到依法问责、依法治国的要求。遵循以上原则,本文从解读有关行政问责制度的基本概念入手,厘清行政问责制的内涵,分析目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发展现状,并在此基础上,借鉴域外先进的行政问责经验,从界定不同问责主体的角度,提出改进和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建议。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分别为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及结语。
第一章为行政问责制度的相关概念、理论。介绍了有关行政问责制度的基本概念、理论基础等,旨在勾勒出行政问责制的基本理论框架,并立足于我国当前民主政治改革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实情况,进一步引申发展。其中对某些概念的界定或许不同于目前学界影响较为广泛的行政问责理论,但笔者认为,为明确表达本文所主张建立的制度规范,对概念的界定应以解决问题为出发点,因此对行政问责制有关概念作出了更加事务性的,或者说描述性的界定。如行政问责的主体只能是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党委政府,客体应与《行政监察法》相衔接,事由应区分行政责任、道德责任、政治责任等。
第二章为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现状。从行政问责的实践基础和制度推进两个层面对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发展情况进行了归纳分析,总结分析出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发展趋势,并指出,尽管我国的行政问责制正在日益常态化、规范化,“问责风暴”正在向“制度问责”转变,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如问责启动缺乏法制性、异体问责功能虚置、问责领域仍然偏窄、问责的结果处理不规范等。本文认为,造成上述现象有着复杂的社会背景,既有传统文化层面的,也有制度建设层面的,包括问责文化尚未成熟、行政部门岗位职责制度不健全、行政问责立法的滞后、行政监督不到位等。
第三章介绍了域外行政问责的经验,分析了西方国家的行政问责制度和香港的高官问责制,旨在对完善我国的行政问责制提供借鉴。需要指出的是,西方国家的行政问责经验浩如烟海,且大陆法系国家与欧美法系国家在制度设计上也有很大的不同,本文不可能穷尽所有的先进经验,只能从本文的目的,即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出发,在前人的研究成果上,选择最迫切,也是最可行的做法加以借鉴。因此这一章与第四章相互配合,形成了“在问责理念方面的借鉴、在问责主体方面的借鉴、在问责视野方面的借鉴、在问责配套制度方面的借鉴”四个方面。
第四章是本文的结论。本文认为,在我国现行体制下,执政党问责应视为同体问责。而异体问责的主体只能是权力机关(在我国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司法机关。新闻媒体、社会公众、民主党派等严格的说不能称为行政问责的主体,只能作为启动同体问责或异体问责的信息来源,或者只能视为广义的行政问责主体。从上述观点出发,本文从不同问责主体的角度,提出了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对策。一是加强行政问责的异体问责,一方面要加强权力机关的问责,另一方面要加强司法问责。二是增强行政问责的社会参与,包括增强公民的政治参与、加强舆论监督、构建问责文化等。三是完善行政问责的同体问责。这是本文的重点,也是社会上讨论较多的议题。针对当前行政问责制度推行中存在的制度障碍,本文提出要明确职责划分和严格责权对等、以政务公开为前提、与绩效评估相互衔接。四是制定《行政问责法》,推动行政问责依法进行。这是本文的落脚点。行政问责制度的完善最终要走上法治轨道,包括明确行政问责的主体、明确行政问责的客体、明确行政问责的事由、明确行政问责的程序、完善行政问责救济制度等。
最后一部分是结语。总结了本文的观点,指出建立行政问责制,构建责任政府,是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的国际趋势,行政问责制在我国的快速发展已显示出这一制度内在的生命力。行政问责制度的完善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实现的,当前各地党委和政府主导的行政问责固然是我国行政问责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需要强调的是,党的领导和纪委的监督必须逐渐纳入法治的轨道,这样才符合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建议今后更加注重对行政问责制度在法律制度建设方面的研究,以确保制度的稳定性,以及行政问责依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