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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作为一种有效的激励方式己在美国等西方国家得到广泛的运用。良好的股权激励机制能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管理者个人利益结合起来,从而减少管理者的短期行为,使其更加关心企业的长远发展。随着股权激励计划在我国企业实践中的引入,理论界普遍希望这种新型的内部激励机制能够有效解决我国企业内部的委托——代理问题,并且股权分置改革的进行也为我国更好地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提供了制度基础。
虽然股权激励作为新型的激励机制得到了国内理论界广泛的赞许和推崇,但是股权激励计划是否真能达到预期的激励经营者努力工作、提高公司绩效和公司价值的效果,还取决于股权激励计划要素设计的合理性。股权激励计划要素的错误设计,会导致激励对象通过特殊途径达到行权条件,同时又不必为企业价值的真正增长做出努力。
本文通过总结股权激励计划在国外和国内的实施情况,结合国外成熟的股权激励计划研究成果和我国的现实情况,首次对我国自股权分置改革以来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进行研究。从股权分置改革以来截至2006年4月2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咨询网上市公司公告的临时公告栏中搜集到的披露了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公司为38家。这些方案的制定是从股东价值最大化出发,还是从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其实际控制权损害股东利益的角度出发?这些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过度分配的倾向?方案中的要素设计是否合理,激励对象是否能够轻而易举地从中获利?本文运用规范性研究与实证性研究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38家样本进行描述性统计,通过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八个要素:激励对象、实施主体、股票来源、持股数量、行权价格、行权条件、行权时间和行权方式的分析,回答了上述几个问题并总结了我国目前股权激励计划要素设计的不合理性及可采取的相应措施。通过分析,我们发现,股权激励计划的制定者与激励对象相互重叠,出现激励对象自己给自己制定激励计划的不合理现象。独立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缺位,使得股权激励沦为拥有实际控制权的经理人员的福利安排,失去激励作用。在制定行权价格、授予数量以及经营业绩考核标准时,激励幅度过于宽松,激励对象可以比较轻松地从股权激励中获利,从而弱化了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效应,严重掠夺了股东的利益。
从我们的分析中可以看到,在股权激励计划设计不当的情况下,不仅不能使激励对象像关心自己的利益一样真正关心企业的利益,相反会使股权激励计划沦为激励对象掠夺股东利益为自己谋利的工具。结合国外成熟的股权激励计划研究成果和我国的现实情况,本文从股权激励计划八个要素出发,就如何设计股权激励计划提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