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不纯正不作为犯不仅在刑法理论上存在重大争议,而且在司法实践当中也存在较大的分歧,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因果关系等一系列问题上。本文通过选取一个虽未进入司法程序但在社会上比较典型的、争议较大的肖志军不纯正不作为案,用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相关理论来分析,主要从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因果关系,等价性三个方面来分析该案的行为当事人肖志军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犯罪。希望在以后的司法实践当中处理类似案件时能够提供给司法工作人员一些有用的、有价值的参考。本论文主要分成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有关案由及具体案情的简介。肖志军将临产的女友送进医院,当医生告知肖志军病人如不马上实施手术就有生命危险时,肖志军拒绝签字同意实施手术,因此,导致女友和腹中婴儿错失最佳抢救机会而双双死亡的惨剧。第二部分主要是分析有关案件的争议焦点。争议集中在两个方面,主要是肖志军是否具有作为义务及如果肖志军在具有作为义务的情况下构成何罪。第三部分主要是对肖案中争议焦点进行法理分析。此部分为本文的核心内容。通过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相关理论进行论述,对作为义务来源进行分析,增加密切共同体作为形式作为义务来源,用它解决肖案中肖志军是否负有作为义务;用条件因果关系理论来分析肖志军拒签行为与李某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等价性理论进行简单介绍,通过用义务层次理论来解决肖案中的等价性判断标准问题。笔者通过阐明自己对相关理论的态度,表明自己的观点。第四部分主要是得出自己的研究结论。通过运用理论与案例相结合的方式说明肖志军拒签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并且是构成故意杀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