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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并非一件简单的事情,没有谁天生就会犯罪。很多犯罪都需要一定的技巧甚至专业技术的支撑。比如像盗窃罪可能涉及的开锁技巧、诈骗罪的各种套路和话术、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中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制造方法。这些犯罪方法都难以无师自通,往往需要他人的传授才能掌握。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人与人交流的成本大幅度降低的同时犯罪传播、传授的成本也在降低。从前几年的“黑客学校”到最近的通过微信群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都足以说明我们应该对传授犯罪方法罪加以重视。传授犯罪方法罪能从犯罪的源头打击犯罪,起到遏制犯罪,预防犯罪的作用。传授犯罪方法罪被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所保护的法益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其具体内容为:“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传授犯罪方法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就构成本罪,并不要求引起被传授者的犯罪决意,也不要求传授者参加到被传授者的犯罪中。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较轻,但是其法定刑却整体偏重,上限更是高达无期徒刑。为了探寻传授犯罪方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传授犯罪方法罪的司法现状进而实现对其法定刑的考察,笔者对本罪进行了实证研究。实证研究发现本罪的宣告刑已经与其法定刑严重脱离。被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占全部样本案例的比例高达85.84%。被判决的最高刑罚也只有七年零六个月。立法和司法是相辅相成的,具体来说量刑应该在法定刑的范围内实施,而通过宣告刑所反映出的某一罪名的社会危害程度又是法定刑配置的依据。法定刑作为刑罚的下位概念,具体是指刑法分则条文中对各种犯罪所规定的刑种和刑法幅度。法官的每一个判决都要依照法律规定在法定刑的范围内做出。立法者在配置法定刑时应该依据罪刑均衡原则和明确性原则。通过刑法理论结合实证研究数据的分析可以发现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法定刑整体严厉程度过高,量刑幅度过大违反了法定刑配置的罪刑均衡原则和明确性原则。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应采取的措施是:将传授犯罪方法罪的上限降低为十年有期徒刑,适当缩减刑法幅度并引入罚金刑。调整后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法定刑应该设定为:“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