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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经营者集中、垄断协议共同构成了反垄断法的三大基石。近年来,我国反垄断执法力度不断加强,3Q大战、高通公司、利乐公司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引发了高度的社会关注。然而,我国《反垄断法》对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尚存些许值得商榷之处。文章试图结合我国国情及现在和未来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需要,通过分析对比国内外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界定方法和理论依据,解决我国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中产生的问题。文章首先区分和比较了市场支配地位与相对优势地位,明确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进而在认定市场支配地位中,提出市场支配地位与相对优势地位是市场力量的下位概念,而市场力量是指在具体的交易过程中,经营者对其所在的市场或者某一特定的交易相对方所拥有的能够决定该交易条件、交易相对方难以拒绝或者无法拒绝的力量。继而,对互联网经济所涉及的相关市场界定问题,文章通过分析双边市场的特征,对3Q案判决中对于相关市场的界定予以评析,提出可以引用相对优势地位理论进行分析,弱化相关市场的界定,强化对“依赖性”的认定。在对于具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方面,提出应当结合合理原则作为进一步考察的标准。最后,在明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各种行为的表现形式以及豁免情形的基础上,对我国互联网下相关市场的确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提出建议。文章采用规范分析、案例分析和比较研究的方法。一方面,通过规范研究的方法确定市场支配地位、市场优势地位等各种概念的基本定义及其特征,同时辅以经典案例以进一步解释说明;另一方面,总结我国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认定中的不足,通过与国外立法以及判例的比较研究,进而吸取国外立法和判例的优点结合我国国情,对完善我国《反垄断法》提出相应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