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未激活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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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相关数据统计显示,截至2016年上半年,我国信用卡发卡数量已接近4亿张,信用卡信贷余额约为3.57万亿,由此我们可以感受到信用卡在当今社会的普遍以及对人们生活影响的巨大。信用卡因其具有消费、转账、取现、积累信用等功能,并且使用方便快捷,给人们生活带来极大便利。与此同时,其本身申办过程特殊及使用监管不力的原因,针对信用卡发生的犯罪行为也频频发生,其中也出现了类似盗窃未激活信用卡并骗取持卡人激活码后并使用的行为。而对此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尚未做出较为明确的规定,理论界、实务界对该类行为的认定也并未得出相对统一的结论。因此文章通过类似案例对盗窃未激活信用卡并骗取持卡人激活码激活使用的行为进行研究和探讨,希望能够为丰富信用卡犯罪理论及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贡献微薄之力。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共约21000余字。第一部分:案件的基本情况。该部分主要包括案由、案情,分歧意见及争议焦点,本文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未激活信用卡的性质的分析和盗窃该类信用卡后骗取激活码后使用的行为定性,是属于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还是信用卡诈骗行为。第二部分: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这部分是文章要论述的重点部分。根据上述的分歧意见及争议焦点,对文章的理论分析主要集中在:第一,《刑法》第196条中规定的信用卡的性质,未激活信用卡的性质。第二,对案例中犯罪行为人的行为定盗窃罪的理论分析。第三,对案例中犯罪行为人的行为定信用卡诈骗罪的理论分析。笔者对上述问题都做出了详细分析。首先笔者分析信用卡的概念,相关法律规定及国内外对信用卡性质的意见,得出信用卡的性质。接下来对于该种行为定性为盗窃或是信用卡诈骗的理由都做出分析与评价。最终得出该类行为不是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不应当定盗窃罪,应当是“冒用”型的信用卡诈骗罪。第三部分:本案的分析与结论。根据第二部分的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得出本案的研究结论:即谢某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应当定信用卡诈骗罪。第四部分:本案的研究启示。经过上述分析对案例中涉及到的相关问题得出一些自己的理解,包括:明确涉及信用卡案件中的信用卡的性质与使用方式、对《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理解、如何理解某条法律规定是否可以被认作法律拟制、对信用卡申请及使用时的一些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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