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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环境治理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是衡量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因素。从宪法文本分析,环境治理是以国家义务为逻辑起点的,国家作为环境治理任务的主要承担者,目前虽在环境治理成效上取得初步效果,但仍存在利益局限、专业不足和信任危机等自身无法克服的内在缺陷,难以应对日益恶化的复杂生态环境问题。于此,单一的国家环境治理方式开始发生转变,国家开始不断探求与社会主体合作来治理环境。要对环境治理公私合作进行“解释论”上的研究,首先亟待解决的问题是:环境治理公私合作的适用范围问题。在对能够适用公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