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随着人们思想的开放、社会的发展以及人类文化的多元化、国民素养的提高,同性恋人群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但是关注的目光中仍有不少人一听到同性恋这个词,就想到艾滋病或心理、精神问题,他们认为与同性恋人群相联系的多是一些关于同性恋“心理扭曲、畸恋、变态、不正常”的新闻报道。其实同性恋并不是有着扭曲变态心理的不正常的人,而是实实在在发生在两个同性之间朴实的感情,他们如同异性恋般相爱、生活,不同的是,他们的爱说不出口,他们的生活需要承受来自社会各个角落重若千斤的压力,他们的权利得不到保护。据调查表示,来自家庭方面的压力是目前同性恋人群最大的压力。为了能够获得公平亦或基本的权利,同性恋群体必须站出来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给予同性伴侣与异性配偶同等地位的权利,即同性结合合法化,对于当代中国是一个必要选择。同性结合合法化有助于解决当代中国人口迅速膨胀,孤儿收养领养等问题,有助于文明的社会主义建设,也有助于遏制艾滋病的蔓延。我国目前对于广泛存在的庞大的同性恋群体采取的是不闻不问的鸵鸟消极政策。正视这一现象并对同性结合采取合法化的政策,不但有助于文明社会风气的好转、对婚姻提倡科学的态度,补充我国对于此处法律的空白,甚至有助于提高中国的国际形象。对于中国数量庞大的同性恋群体,准许同性结合合法化已成为势不可挡的趋势。 本文旨在从同性结合合法化入手,从法理、法社会学、法经济学角度,运用多种方法进行系统研究,并提出了建议。全文可以按照研究路线分为三大部分: 第一部分,同性结合的概述。该部分作为论文研究的理论基础,对同性结合的涵义、表现形式、历史发展及自身演进进行了全面阐述。同性恋者追求永久结合的诉求具有正当性,应当予以立法保护。鉴于同性结合和异性婚姻毕竟存在着很多不同,应当区别对待。 第二部分,国外同性结合立法考察。论文分别对国外同性结合、或已经同性婚姻合法化的一些国家进行比较分析与研究。 第三部分,我国同性结合合法化思考,借鉴世界上其他国家的立法模式,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对我国目前存在的虽然暂时不适宜同性婚姻合法化、但是可以允许同性结合合法化的因素做出分析。我国同性恋者的结合宜采用“注册(登记)伴侣”的立法模式,其成立要件、效力、同性伴侣财产制度也有别于婚姻制度,并对此提出我国同性结合立法的具体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