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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规划是应对环境问题的产物,是国家以环境保护优先为宗旨,以环境容量和环境承载力为基础,对一定时期、一定地域范围内的环境和保护与利用环境的行为所做的总体部署。环境规划是解决环境问题不可或缺的工具。其一,环境问题的本质决定了人类必须将自己的行为及其影响力限定在环境容量和环境承载力的极限之内。单纯通过环境法律对每个个体的环境行为进行限制并不能保障环境保护的效果。要从根本上解决环境问题,只能依靠先行确定和分配环境极限的措施,这种措施就是环境规划。其二,环境损害具有的不可逆性等特性决定了事前预防比事后救济更为科学合理。环境规划属于必然有效的预防措施,是“最适当且能实现预防原则要求的一种措施类型”。环境规划预先设定了环境可为人类开发利用的限值,然后将这一限值分配给不同的环境行为主体,这就保证了全部环境行为主体的总行为量及其影响力不会超出环境的极限。这样的环境损害防范措施必然有效。其三,环境保护的任务是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环境损害,保障人体健康,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环境规划体现了生态文明的要求,是人类思维逆向推理的产物。它不是从约束和限制每个环境行为主体的行为入手,追求环境极限不被突破的结果,而是从环境所具有的极限入手,限定每个环境行为主体的行为量及其影响力。环境规划由诸多相互联系的要素构成。在环境规划的诸多构成要素中,必不可少的要素被称为基本要素。环境规划的基本要素包括规划的目标、主体、手段、程序和保障。其中,环境规划的目标是规划的核心内容,决定着规划对象未来某一阶段环境质量状况的发展方向和发展水平;环境规划的主体包括制定主体、审批主体、实施主体、监督主体;环境规划的手段是实现目标的“居间步骤”,主要有环境调查、环境评价、环境功能分区、环境预测等;环境规划的程序是做出环境规划时所依据的一定的方式和顺序,分为制定程序、审批程序、实施程序、修改程序和监督程序;环境规划的运行需要组织、制度、技术和资金保障。环境规划的运行离不开法制保障。首先,法律制度具有极大的权威性,是保障环境规划目标实现的最为有效的规范。其次,适格的环境规划主体需要依法设定,以明确制定主体、审批主体、实施主体、修改主体和监督主体在规划运行中的权力(力)、义务与责任。再次,环境规划手段的设定必须依法而为,以防止于法无据设定的措施对合理利用环境的行为造成不合理限制。最后,环境规划的运行,即环境规划的制定、审批、实施、修改和监督五个环节,需要法定的程序予以保障。环境规划法是确认和保障规划有效运行的一部法律。由于环境法是以义务为本位的法律,是要求人类承担保护环境义务的法律,环境规划法作为环境法系统的一个子系统,也以义务为本位。环境规划确定可被使用的环境容量和环境承载力是义务设定;可被使用的环境容量和环境承载力的分配是对义务的分配。环境规划法的立法目的是加强环境规划的管理,保护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为实现这一目的,环境规划法应当坚持环境保护优先原则、预防原则、谨慎行事原则、人与自然和谐原则和公众参与原则。环境规划法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