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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1月30日发布《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就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中的权利与在纳税过程中应负有的义务作出明确的规定,包括对纳税人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进行了简要的释义:所谓纳税人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是指纳税人对于超过应纳税额多缴的税款,有权要求征税机关退还,并加算银行同期利息。然而无论在理论界或是在税收征收实践中,关于纳税人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的理论依据,退税形式以及如何立法保护等问题仍存在较多深入探讨、研究和理顺的空间。有鉴于此,就纳税人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进行一些有益的探索,是十分有意义的。本论文以宪政财税理论、税收债务关系说理论和民法不当得利理论为学术研究的依据,以纳税人由于超纳、误纳及错纳税款所依法享有的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作为主要议题进行研究,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提出完善我国纳税人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的立法建议。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在厘清纳税人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的基本概念、性质、以及产生原因的基础上,研究纳税人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的理论基础。并以税收宪政理论、税收债务关系理论以及民法上不当得利理论作为切入点,对纳税人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的理论基础进行深入剖析,奠定本文研究对象的理论基石。第二部分,通过研究我国对于纳税人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的立法保护现状以及所存在的问题,在纳税人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立法保护的应然与实然之间进行审视、对比,指出目前我国立法对于该权利的保护所存在的欠缺。第三部分,通过研究域外关于纳税人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的先进立法经验,对比我国对于纳税人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立法保护的缺失,对国外有益经验分类列举,并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对域外立法特点进行条理化归纳。第四部分,在借鉴域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回归我国国情,以唤醒纳税人权利意识为切入点;以宪法的高度,明确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的重要性;同时,确保我国纳税人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的实现途径以及实现方式;最后通过完善行政、司法救济途径,切实保障我国纳税人应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