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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谟称自己的哲学为人性科学,在他看来,人类本性就其作为人学的对象而论,并没有什么确定不变的本质和坚久不移的属性,而只不过是一种包含着理性与激情两大部分的印象和观念的复合物。休谟这一立场观点为他的情感和道德的探讨奠定了基础。他认为,观念是情感产生的基础,没有观念就不可能产生任何的情感;人们丰富的情感根源于人复杂的观念体系;情感的变化取决于观念之间的相互联系;观念间的联结、印象间的联结的双重作用以及观念间的推移使情感得以发生。休谟关于道德的论述是其人性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休谟的道德基本理论中,休谟强调了道德不是来源于理性,而是来源于道德感,道德评价的依据在于行为者的动机,有用性和愉悦性构成德性判断的标准,这些论述勾勒出了休谟道德学的情感主义特色。休谟认为,同情作为人性中强有力的原则,是我们对自己以及他人进行道德评价的普遍原则。正义学说是休谟情感主义伦理学的一个重要方面。休谟认为,正义是一种人为的德性,正义的规则乃是人为的设置。他考察了正义的环境,正义的基本原则以及相关于执行正义的政府的产生。其中,正义的基本原则是以确立财产权为中心的原则。休谟的情感主义道德学说具有深刻的理论价值,它至今都有着丰富的理论意义,有助于建立和谐社会,有益于德育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