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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庭前准备程序作为连接刑事诉讼审前程序和正式庭审程序的中间环节,对于保障刑事审判的顺利进行、提高庭审效率具有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的刑事审判庭前准备程序正在改革,也已经取得了一定程度的进步,但是仍存在很多问题。本文对这一程序进行比较研究,对我国现行制度进行反思,进而就重构我国的刑事审判庭前准备程序提出了建议,以资有助于立法及实践。对于刑事审判庭前准备程序的概念,通过研究对比国内外学者的不同观点,明确刑事审判庭前准备程序是指,控诉机关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后至正式开庭审判前,由专门的审查机构对公诉案件进行审查,以判断起诉要件是否合法,是否具备足够的理由将案件交付法院审判,以及为开庭审理所作的一系列准备活动。该程序是介于审前程序和正式庭审程序之间的中间一环,主要包括公诉审查和开庭准备两个方面。刑事审判庭前准备程序的原则,是刑事审判庭前准备程序在运行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这些原则主要包括排除法官预断原则,诉讼经济原则,程序参与、平等对抗原则,人权保障原则和明晰争议原则。另外,作为一个中间程序,其关系着对案件审查、过滤、案件分流、证据准备等问题,所以功能也必然具有多元性,主要应具有以下功能:抑制公诉权滥用,过滤不当起诉、案件分流、证据开示、证据保全及非法证据排除以及整理案件材料、明确争点的功能。刑事审判庭前准备程序的模式主要有三种,即当事人主导型模式、法官主导型模式和混合主义模式。英国、美国、法国、德国和日本对刑事审判庭前准备程序的规定比较完善,也非常有代表性,对我国的刑事审判庭前准备程序的改革有借鉴意义。以英美为代表的当事人主义模式对抗性较强,突出案件真实要依靠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对抗和积极活动取得,在程序进行中,当事人是主导,而法官只是消极的中立者。法德为代表的职权主义模式,法官是程序的主导者,强调通过法官的积极活动去发现案件真实,没有排除法官预断,不能很好的体现诉讼公正,但是法德的刑事庭前程序设置相对简单,因此诉讼效率较英美的要高。日本的混合型模式废除了公诉审查制度,这排除了法官预断的可能性,能更好的体现诉讼公正,但是由于案件不经过滤直接起诉到法院,给法院审判造成很大压力,诉讼效率不高。我国新旧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审判庭前准备程序都作了相关的规定,尤其是刚刚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审判庭前准备程序的完善是我国刑事审判庭前准备程序改革历程中的一大进步。但是我国刑事审判庭前准备程序在公诉审查和开庭准备程序方面仍存在缺陷,主要包括未能排除法官预断、控辩双方力量不平衡、案件过滤、分流功能没有充分发挥,因此,我国刑事审判庭前准备程序亟需改革。通过对我国刑事审判庭前准备程序的现状和存在的不足的论述,认为要完善我国刑事审判庭前准备程序,首先应该坚持保障集中审判、迅速审判及保障审判公正的基本指导思想。其次,从不同的的方面提出了完善意见,主要包括完善公诉审查制度、案件分流机制、庭前联络——庭前会议机制、庭前证据准备程序以及其他一些准备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