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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是一种知识产权,代表的是商家的信誉、商品和服务的品质,商标往往成为消费者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决定性因素,因此商标还是一种财富和资本,是商家吸引消费者的利器,价值不言而喻。维护正常的商标秩序,既保护了合法市场主体的利益,又保护了消费者对商标的信赖利益,对于促进市场有序竞争、保障市场正常运作至关重要。虽然我国1982年就制定了《商标法》,但因为各种原因,商标的保护方式和保护力度一直不足。即使法律规定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要素有很多,商标的显著性也要求商家在选择商标的时候,不使用与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以充分发挥出商标的识别性功能。但因建立商标价值所需时间长、投入大,因此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恶意攀附他人商标商誉的现象越来越多。我国商标保护采取的是注册主义,即要想取得商标专用权,必须申请商标注册,而不问申请商标时是否实际使用了该商标。同时,商标还具有地域性的特征,在一个国家取得注册的商标,不表示在其他国家也得到保护。所以在商标侵权行为当中,产生了大量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现象,即将他人的合法在先权利、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申请为自己的商标,或者将他人已注册商标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注册,以取得商标专用权,以此谋取不正当利益。因为抢注商标后可以取得商标注册证,能够让恶意商标披上合法的外衣,因此越加受到侵权者的青睐。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的商标评审案件申请和各级法院受理的商标案件都呈现增长态势,大量的商标确权和商标侵权纠纷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商标秩序。而且随着网络的发展,新的经济形态和新的市场模式的出现,商标侵权、售卖假货等商标侵权行为越来越隐秘,侵权风险小、成本低,权利人的维权成本却越来越高。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在知识产权案件中所占比例较多,有数据显示,2015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的一审案件共计7545件,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占了约73%,达5501件。此类案件的增多,不仅占据了企业大量的维权成本,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转,而且浪费了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综观我国的商标法律制度,其中并没有对恶意抢注的认定规制进行详细阐述,恶意抢注的条款散见于各个条文当中。而从商标确权案件审理结果来看,商标局、商评委和各级法院的认定结果也存在差异,其中多数商标抢注案件的争论点都在“恶意”的认定上。2017年3月1日《商标授权确权规定》实施,遏制商标恶意抢注在该规定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不仅在条文中对姓名权、著作权、商号权等保护进行了阐述,还将作品的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作为在先权益纳入了保护范围,进一步体现了我国保护诚信经营、遏制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司法导向。虽然《商标授权确权规定》对恶意抢注做了进一步的解释和说明,一定程度上来说扩大了商标法中恶意抢注的适用范围,但在实践中,恶意抢注形式多样,法律规定中“恶意”认定缺乏统一的标准,商标恶意抢注仍然是当下的热点话题,一个商标是否存在恶意抢注,需要结合个案的不同情况进行判断。因此,要想对恶意抢注商标有全面准确的理解和把握,必须对案例进行深入研究。而从法院审理结果来看,法院在审理相似的恶意抢注商标案件时,亦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所以要遏制商标恶意抢注,必须从立法层面着手,建立统一规范的防范机制。本文共包含四个章节,详细论述了目前我国恶意抢注商标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并结合国外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对恶意抢注商标的防范和救济途径。第一个章节从商标恶意抢注的概念出发,结合近年商标确权纠纷案中涉及恶意抢注的案例,对恶意抢注商标的概念和表现形式、我国恶意抢注商标的条款表述和恶意认定进行了阐述。第二章节选取了“歌力思”商标争议案、“乔丹”系列商标争议案、“星光大道”商标争议案,分析了恶意抢注他人注册商标、恶意抢注名人姓名、商标“抢注”成功这三种类型的案件,围绕案例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解决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第三个章节阐述了美国、欧盟、日本立法中如何规定“恶意”及司法如何认定“恶意”,对相同问题的不同规定进行了比较。第四个章节共分为四个层次,提出了我国恶意抢注商标的防范和规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