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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全球化使得国际投资,国际贸易对各国的人权状况都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而劳工权作为工作中的人权也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关注。劳工权与国际投资的关系是相互的,一方面一些不负责任的国际投资给国际劳工权益带来了损害,但同时国际投资也使得国际社会开始普遍关注与投资相联系的劳工权,纷纷参与到提高劳工标准,保护劳工权益的行动中来。另一方面,劳工保护标准的提高又给国际投资增加了成本,为各国的合作增添了障碍,带来了新型的投资风险—劳工风险。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对劳工权的重视也促进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推动国际投资品质的提高为全球经济注入了新的活力。基于了解劳工问题与国际投资的关系,为我国更好地协调劳工保护与国际投资提供意见的目的,本文采用了规范分析研究方法,了解国际社会保护劳工权益的基本状况与法律渊源。通过实证分析研究方法,分析了涉及劳工权与投资的典型案例,归纳国际投资与劳工权的冲突焦点所在。通过比较分析研究方法,比较各国投资协定及国内立法中的劳工保护条款分析条款之间的差别并在上述方法的基础上,整体思考总结出对我国的一些建议。本文一共有三章:本文第一章是对国际投资法中的劳工保护问题的概述,首先介绍了劳工权的概念,有关劳工权的概念学界一共有三种不同意见,通过比较各学者的观点,笔者更倾向于将劳工权定义为是一种综合的权利,而不仅仅指某一种和劳动有关的权利。劳工权包括了就业权、集体谈判权等权利在内的,劳动者享有的与劳动有关的一切权利。从性质上看,劳动是获得生存物质资料的重要手段,劳工权是生存权的体现,并且,公民还能通过劳动实现人的各方面的发展,因此,劳工权同时也是发展权的题中之意,由此可见劳工权的根本属性是人权。国际上规范劳工权的文件主要有《联合国宪章》,其赋予了人权以国际属性;《世界人权宣言》以及两个有关公民权利的公约都通过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一些具体的劳工权;国际劳工组织(ILO)制定的文件及公约则是国际上有关劳工权最主要的法律渊源,其囊括了劳工权的各个方面。通过长期发展,国际社会普遍认可ILO提出的四种基本劳工权,维护遵守这些基本权利是每个国家的义务。在归纳总结法律渊源的基础上,论文在第一章第二节进一步分析了国际投资中劳工权的背景,从三个方面即国际法的人本化,企业社会责任以及国际投资中劳工问题的明显性阐述了在国际投资中考虑劳工问题的必要性与紧迫性,为国际投资中的劳工权立法提供了依据。本文第一章第三节研究了国际投资法中有关劳工权的立法状况,从劳工权立法最集中的双边投资条约(BIT),自由贸易协定(FTA)以及多边投资规则三个渊源进行了分析。论文选取了一个BIT范本,即美国2012范本,两个国家的FTA—美国和欧盟的FTA,WTO中的相关内容以及MAI草案,逐条分析其中的劳工权条款,研究得出不同规则中劳工条款的立法特征。在BIT中,虽然各国的措辞和力度都不尽相同,但都在序言中规定了劳工权内容,在正文中规定了“不降低”标准条款,有的国家还在其BIT中开始尝试规定具体的供双方遵守的标准,比如引入核心劳工标准;FTA的立法特征在于使用专门的附属协议规定劳工权,但是基于不同区域的文化历史原因,FTA中的劳工权保护内容差异明显;因为达成协议的难度性和复杂性都大于BIT和FTA,多边协定中对劳工权的规定都比较松散,缺乏操作性,整体保护力度较小。本文第二章是案例分析部分,选取了与国际投资仲裁有关的两个案例,以及与国际并购有关的两个案例,分析实践中国际投资与劳工权的冲突。其中通过分析GEM与Mongolia案,本文认为国际投资仲裁以及国际投资法中都无法给予劳工权以充足的保护。仲裁庭对涉及劳工争议的案件是否有管辖权,主要取决于这个案件的性质以及协定中的具体规定,即该案是否属于“投资”范围,以及缔约方是否同意将此类型案件提交仲裁。而基于各国的投资协定以及仲裁庭的解释规律来看,大多数的与劳工有关的争议都可以被提交仲裁,而通过对已有总裁来看,仲裁庭对劳工问题的关注状态并不乐观。通过分析Plama与Bulgaria案,本文认为国际投资协定中主要是公平公正待遇和间接征收条款影响了国家保护劳工权的行为,这两个条款的模糊性导致了仲裁庭在适用时的扩张解释,从而使得国家的合理行为很可能会被判定违反协定并承担巨额赔偿。而通过分析Apollo并购Cooper案以及双汇收购Smithfield Foods案,发现面对跨国并购,雇员通常会对能否保障自己的劳工权益感到不安,并购中的裁员、与工会的谈判以及福利薪酬等问题都是争议的焦点,因此在并购过程中与员工沟通以及考虑劳工问题对交易的影响都是并购成功与否的关键。本文第三章,是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的情况为我国处理投资中的劳工问题提出的具体意见。首先,本文研究了我国的相关立法状况,用表格的形式列举了我国目前为止已经签署的国际劳工公约的情况,并着重分析了我国对ILO制定的8个核心公约的批准状况,同时比较了每个公约目前会员国批准的比例。除了国际公约,本文对我国目前签订的投资协定也做了统计,发现在我国签订的总数达几千份的协定中只有少数对劳工权做了规定,而且这些规定内容都比较宏观,缺乏具体规定,对处理争议采取的方式也都是沟通协商这种软性方式。在国内立法方面,我国现有劳工法律体系包括了劳动监察、劳动保险等各方面规定,体系相对完善,但是大多数的法律法规都是部级规章,效力较低,并且在具体的标准方面,还和国际社会存在不小差距。在比较了国内外立法状况,分析了国际投资与劳工问题的背景的前提下,本文为我国处理劳工保护问题提出了建议:第一,我国需要在投资协定中完善劳工立法,近来的很多研究都已经显示国际投资与提高劳工保护标准并不是相反的关系,拥有完整的劳工保护体系的国家反而更能吸引外资,因此我国有必要改善目前的立法状况,积极在国际投资法中纳入劳工保护规则。在具体立法过程中,我国可以吸收他国经营,采取序言和正文或者附属文件的立法模式,但为了避免争议,需要针对公平公正待遇和间接征收条款做具体界定,避免被投资者任意引用。在争端解决方面,要约束仲裁庭对涉及劳工问题的争议的管辖权,具体可以通过约定凡是合理的涉及劳工权保护的国家行为都不需要遵守缔约国投资协定中的义务,还可以放弃事先同意将所有争议提交仲裁而采取针对具体案件决定是否提交的方式,此外还可以进一步增加投资仲裁的透明性。第二,在立法标准的选择上须符合我国利益同时也要承担我国责任,综合考虑我国对外投资以及外资在中国的劳工保护状况,认为我国应该提高在核心劳工权方面的保护力度。第三,要规避并购中的劳工风险,国家和企业都需要重视并购中的劳工问题,国家需要为企业提供服务帮助企业避免风险,同时也要鼓励企业承担起自己的责任。企业要做好尽职调查,了解投资东道国的劳工法律制度以及目标企业内部的劳工规则,适应对方的劳工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