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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公社体制解体之后,中国农村经济的一个根本性变化就是实质性的启动了市场化进程,二十多年前的农村改革,中国的农民创造了许多各具特色的财产管理组织。然而,现行立法对于集体财产管理组织的设置及地位却没有明确的规定。虽然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农村集体财产管理组织已经广泛建立,但是在现实农村社会生活中绝大多数地方仍由村民委员会代替农村集体经济管理组织行使对农村集体财产的所有权。在现行的相关立法中,村民委员会和农村集体财产管理组织两者是性质各异、职能也完全不同的由农村居民根据自己的意愿自发组成的自治组织,实践中,村民委员会与农村集体财产管理组织的管理使得农村集体财产管理组织无法有效管理农村集体财产,致使农村集体财产得不到有效保护,因此,就当前我国的农村立法而言,尽管法律也赋予了村民委员会经济管理的职能,但是这一规定却不利于农村集体财产的保护和有效运行,有损村民的合法财产权益。然而目前的农村现实,因农村集体财产组织的立法空白,致使农村集体财产的管理机制相当混乱,农民合法权益也得不到保护,农民集体资产流失相当严重。因此,为了能够行之有效的保护农村集体财产,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方面的立法就显得尤为重要,最佳的方法就是将农村集体财产的管理机构单独立法。经多年实践,部分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确立了农村集体财产管理组织的地位,赋予其作为市场主体参与市场行为的主体资格,明定了农村集体财产管理组织对于农村集体资产所享有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地方立法解决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尴尬境地,有效保护了农村集体财产。但是,实务中仍然出现了许多问题,因此,当前中国农村需要在国家立法的层面上出台部农村集体财产管理组织法,充分发挥集体财产管理组织作为党和政府联结广大农民群众的桥梁作用和服务“三农”的功能,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