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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中国正处于一个性价值多元化的社会转型期,随着人们性权利意识的苏醒和对性认识的不断发展,性观念、性行为、性关系逐渐多样化。同时,人们对同性恋等反常规性行为也日趋宽容,“一夜情”、“包二奶”等婚外性行为以及“卖淫”等性交易行为发生率呈直线上升。特别是近年来,卖淫行为泛滥,各国的卖淫人数急剧增加,世界性的黄毒已经给我国造成了严重的影响,目前我国的卖淫行为屡禁不止,其所带来的问题也日益严重。卖淫不仅损害人类的身体健康、危及生命,还会引起犯罪率增加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很多国家(或地区)对卖淫行为作了犯罪化的处理,并且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使得卖淫人数骤减。反观我国现行的对卖淫行为的立法规定,仅仅把卖淫行为作为一种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收效甚微,卖淫人员有增无减,以致于出现我国的法律对卖淫行为的惩罚与卖淫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其不相称的现象。另一方面,法律是引导人们行为的一种规范,当它对某一种行为进行肯定性或否定性评价时,表明了公众的心理承受力,也体现了国家和社会的容忍度。因此,在卖淫行为极其猖獗,严重毒化社会道德、败坏社会风气、扰乱社会秩序、危害人们特别是广大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的当下,在采取我国现有的处罚措施难以奏效的情况下,建议我国的立法机关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参照和借鉴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有关对卖淫行为犯罪化的立法规定,在刑法中增设卖淫罪,有选择地将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卖淫行为犯罪化,从而完善我国治理卖淫行为的立法规定。这对减少卖淫对人们的身心伤害,增强我国对卖淫犯罪的控制力度,以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拟以“卖淫行为入罪研究”为题,立足法益保护,运用价值分析、实证分析及历史分析等方法,对若干将卖淫行为犯罪化的国家的相关立法规定进行对比研究,从而探索我国治理卖淫行为的完善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