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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作为新近兴起的保险模式,借助互联网实现了保险产业的产业升级,但在借助互联网蓬勃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诸多法律问题及风险。互联网保险极具创新性,在许多方面都与传统保险有着巨大差异,而法律在面对新生事物时总表现出一定的滞后性。在互联网保险中,保险人提示说明义务也出现了传统保险中不存在的许多问题亟待完善。因此,以互联网保险中保险人提示说明义务为中心对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展开深入分析对于完善该制度以及确保该制度在互联网保险中的有效适用都具有重要意义。文章首先对互联网保险保险人提示说明义务的相关基础理论进行了阐述,为后文分析问题和提出建议奠定了基础。其次,分析了互联网保险保险人提示说明义务的特殊要求,为后文找出互联网保险保险人提示说明义务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寻找相应的解决路径奠定了基础。再次,对互联网保险中构成保险人提示说明义务的说明范围、说明程度和说明方式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尽可能寻求产生问题的原因。在对问题进行分析的过程中,主要是通过互联网保险实践中产生的纠纷找出保险人提示说明义务的弊端,并对其背后的原因进行分析。最后,在前文的基础上对互联网保险保险人提示说明义务的完善路径提出了几点拙见,以期为互联网保险的立法完善略尽绵薄之力。文章第一部分分为四个小节,第一节阐述了互联网保险的定义及其所具有的革新性、虚拟性和产品的多样性三个特征。第二节介绍了当前互联网保险的三种主要商业模式,并对各种模式的优、劣势进行了分析。第三节分析了互联网保险保险人提示说明义务所具有的属性,具体包括先合同义务属性、主动性义务规范属性和弱化的强制性规范属性。第四节对互联网保险保险人提示说明义务的立法现状进行了梳理。文章第二部分分析了互联网保险对保险人提示说明义务提出的特殊要求,正是这些特殊要求暴露出互联网保险保险人提示说明义务制度存在的问题。总结互联网保险对保险人提示说明义务的特殊要求,可以归纳为四个方面:互联网保险要求保险人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必须依托于大数据实现精细化;要求保险人不断对网络投保程序进行优化;要求保险人必须在投保过程中提供优质的客户服务以提高客户的满意度;必须将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与保单通俗化改造深度融合,实现二者的良性互动。文章第三部分通过考察互联网保险实践中产生的纠纷,认为当前互联网保险保险人提示说明义务制度存在的问题具体表现为说明范围不清晰、说明程度不明确、说明方式存在严重不足。在互联网保险保险人提示说明义务说明范围上不但延续了传统保险中说明范围不清的弊端,更出现了一些传统保险中不存在的互联网保险特有的因素导致了说明范围更加不清晰。在说明程度上“说明”与“明确说明”程度上的区分模糊,加之互联网保险不再适宜采用形式判断方法,导致了互联网保险保险人提示说明义务说明程度不明确。在问题最为突出的说明方式上,投保程序设计上的瑕疵和保险人说明方式的单一对投保人在投保时能否做出正确决策的影响最为明显,因而有必要给予投保人弥补决策瑕疵的机会;“投保人声明”条款的效力瑕疵在互联网保险中更为突出,将此类条款作为证明保险人已经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证据的实践基础已经不复存在。文章第四部分提出了四条路径来对互联网保险保险人提示说明义务制度进行完善。建议引入重要事项判断标准解决说明范围不清晰的问题;重构提示说明义务分别机制解决说明程度不明确的问题;健全犹豫期制度以尽可能减轻保险人说明方式不足对投保人正确决策的影响;建立保险销售可回溯制度,取缔将“投保人声明”条款作为证明保险人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证据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