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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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的“宪法司法化第一案”齐玉苓案以及2008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齐玉苓案批复的废止促使宪法学界对宪法司法化问题的讨论进入高潮。但是此前的学术研究主要立足宪法学视角,对于案件性质判断、法律适用的选择以及批复类司法解释的运用等细节性问题仍存在较大的斟酌空间和研究空白。因此,本文将不再局限于宪法司法化的传统角度,而从案件的实际解决视角,探讨部门法条文以及批复类司法解释的应用,对这一经典的司法案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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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的“宪法司法化第一案”齐玉苓案以及2008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齐玉苓案批复的废止促使宪法学界对宪法司法化问题的讨论进入高潮。但是此前的学术研究主要立足宪法学视角,对于案件性质判断、法律适用的选择以及批复类司法解释的运用等细节性问题仍存在较大的斟酌空间和研究空白。因此,本文将不再局限于宪法司法化的传统角度,而从案件的实际解决视角,探讨部门法条文以及批复类司法解释的应用,对这一经典的司法案件进行再读。本论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齐玉苓案案件基本情况概述。此部分主要是对齐玉苓受教育权纠纷案进行案情简述,明晰两级法院的判决依据、裁判结果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批复的内容,并引出本案存在的未尽争议焦点。第二部分,齐玉苓案案件性质的再厘清。本案在裁判中援用宪法的外观只是形式,内容上并不涉及合宪性审查,非真正意义上的宪法案件。而实质上真正裁判的依据为民事法律规范,承担的责任亦为民事责任,本案符合民事诉讼的特征。其余学校、教委等特殊侵权主体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在招生管理事项上行使公权,与齐玉苓之间形成行政法律关系。综上,本案在性质上绝非宪法案件,而具有民事、行政案件的复合性。第三部分,齐玉苓案不适用《教育法》的溯及力理论评析。虽然教育法看似有关于受教育权的直接规定,但是本案发生之时《教育法》尚未颁布,需要斟酌法律适用的溯及力问题。首先,由于冒名顶替行为已经导致齐玉苓失去接受教育之可能,已于当时完成且产生不良后果,其适用无法根据“不真正溯及理论”证成。其次,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教育法》适用的前提有二,一是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二是法律有特别规定。《教育法》并不符合此法不溯及既往的例外性规定,因此不可适用。第四部分,齐玉苓案适用一般人格权条款的法律论证。一方面,从受教育权的权利性质来看,基于受教育权的人格内涵、发展历史、社会作用等方面明确当今受教育权符合民法一般人格权的价值目标和内涵属性。将受教育权纳入一般人格权有利于完善对受教育权的保护以及保障法秩序的统一。另一方面,从合宪性解释理论来看,法院可在司法审判中考虑将有关宪法条文用于解析法律规范,将宪法精神和条文含义放射至法律规范中作裁判。因此,法院可以对一般人格权条款进行合宪性解释,将宪法受教育权的条文意涵融入,作为本案的裁判依据。第五部分,最高人民法院齐玉苓案批复的反思与制度改革。首先,从我国目前的宪法实施框架、传统法治理念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审判业务文件等角度进行理论证成,否定最高人民法院齐案批复的正当性。其次,明确最高人民法院批复是司法解释的一种类型,齐案批复具有普遍法律效力。齐案批复一类的个案性批复已经成为历史,目前更多以最高人民法院答复的形式替代。答复虽不属于司法解释,但同样发挥指导裁判的作用。最后,围绕批复类司法解释的整体改革路径提出方案——以案例指导制度逐步取代司法批复,最终废止批复类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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