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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单位问题,是指个人所得税的申报者或为家庭、或为个人,又或在两者之间给予一定的选择权利。以何种单位进行申报,会对纳税人最终的税负产生影响,进而对国民收入分配、社会公平、劳动力供给以及家庭伦理等方面产生重要影响。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申报是以个人为单位,并以此为基础设计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和税率表,以实现对个人的量能课税。这一做法有其优点,例如符合税收婚姻中性原则,又如征收较为简便。但是我们需要注意到个人的纳税能力不仅取决于自体收入状况,还与其家庭状况密切相关。个人是否婚配、是否拥有住房、是否育有子女以及是否有需要赡养的老人等等因素都会对其产生重要影响,只有将家庭因素考虑在内,才能真实的衡量纳税人的纳税能力。正因为如此,建立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人所得税纳税制度在我国呼声逐渐高涨,与欧洲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发展趋势大相径庭,这也从侧面上反映了我国与欧盟各国之间财政状况以及社会发展状况方面的差异。第一章中主要描述本文的研究背景、意义、方法以及国内外研究现状,其中重点是国内外研究的进展。国内的部分主要介绍众位学者从法学、婚姻中性、劳动力供给等方面对以家庭为单位征税的研究以及实施路线的探讨,当然也不乏反对者对于这种税制的不同看法。而国际研究的部分则聚焦于对以家庭为单位征税的负面效果、不同类型劳动力供给的弹性差异分析和对增强税收遵从度方法的研究。本文第二章介绍了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理论基础及优缺点。从社会学以及财政学的角度出发,更多地把家庭当作一个整体、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征税有助于构建新的社会形势下的家庭关系、有助于实现税负公平。但是从婚姻及家庭的角度考虑,以家庭为单位将会影响个人所得税对婚姻以及赡养行为的中性,进而有可能引发一系列的伦理问题。第三章介绍美国、英国、日本及韩国的个人所得税历史变迁与现状。美国长期以来都是以家庭作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单位;而英国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则以1990年为界,在此之前以家庭为单位;在此之后则是以个人为单位。英国与美国是在税收理论及实践领域均处于较为前沿的国家,因此我们选取上述两国作为对照分析的对象。此外,我还选择了韩国和日本作为参照,主要是考虑到上述两个国家和我国同属东亚文化圈,拥有和我们相似的家庭伦理观念和文化背景。第四章是对第三章的进一步分析,探讨是否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决定因素,这一问题的重点在于家庭结构和财政状况。由于过去三十多年的计划生育政策以及城市化的进程,我国的家庭结构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同时,我国的财政状况较为稳定,而个人所得税在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又相对较低,结合我国劳动力供给的税收弹性和居民对税负公平的意愿,我们就可以对个人所得税的发展方向有一个大致的思路。第五章探讨我国实施以家庭为纳税单位有可能遇到的问题。其中税收成本的大幅度增加将会是最主要的不利因素;而对家庭收入的界定则是另外一个难点,中国人对现金的交易性偏好以及中国家庭复杂的财产关系都不利于个人所得税变革的开展。针对这些问题,我们进行了分析并试图给出一些初步的解决方案。综上,在中国推进个人所得税以家庭为单位征收将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要建立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征收体系,必须先完成从分项申报向综合申报的过渡。这要求我们从中国当前经济发展状况出发,并从其他国家税收实践之中尽可能多的吸取经验和教训,逐步推进增量改革并适时推出我们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