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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创立与发展,成功顺应了环境保护的呼声,在取得显著实践成效的同时也存在诸多问题,显露出制度的不足,例如当前诉讼中存在检察机关诉讼角色定位模糊、权利义务关系不明、诉前程序作用弱及与诉讼程序衔接较差、调查取证能力缺乏保障、内部自主及外部协调能力明显不足以及诉讼双方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等诸多问题。本文结合立法规定与试点工作以来的司法实践,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深度剖析问题根源,寻找立法规定不足之处,并据此提出相应路径选择与制度设计,希望能够促进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发展。首先,本文重点介绍当前我国学者对于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研究的局限领域,其主要在环境公共利益的认定、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诉讼双方举证责任分配等问题上存在学理争议,笔者深度辨析各类学说并在基础上提出相对合理的观点,如根据检察机关性质明确相关诉权,利用司法权与行政权相互平衡关系合理分配诉讼双方举证责任等;其次,针对最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及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立法规定,通过具体案例综合分析当前法律已经解决的问题及不足之处,全面论证诉前程序过于形式化难以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并且与诉讼程序明显脱节、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利缺乏明显保障与规范以及检察机关自身内部动力不足、外部协调性差等实践问题;最后,笔者立足于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对理论与实践所出现的困境问题予以分析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完善建议,如细化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的答复期、规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认定标准、保障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权、合理规范检察机关诉权等。本文希望通过对以上热点问题的研究,能够为我国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