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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指对于物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是人类支配资源最基本和原始的方式。占有制度是与所有权制度、他物权制度并列的三大物权制度之一。占有保护是占有制度的关键和核心,占有制度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占有事实,稳定物的支配秩序,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但是我国理论界对占有制度重视的不够,研究的较少。我国刚颁布的《物权法》中涉及到占有保护的规定,但是一系列的理论问题仍然需要解决,本文对占有保护制度进行了粗略的分析,愿对我国占有保护制度的完善有所益处。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首先分析古代罗马法和日耳曼法占有制度中的占有保护,并对二者进行比较,分析二者不同的特征。罗马法上的占有乃是一种事实状态,与真实的权利是分离的,占有保护的目的乃是保护这种占有事实状态,不涉及真实的权利;而日尔曼法认为占有乃是一种权利,占有是真实权利的外部表现状态,故保护占有也就是为了保护真实的支配权利;其次比较分析了现代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占有保护制度。近代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上的占有制度均是罗马法上的占有制度与日尔曼法上的占有制度的结合并有所发展。最后一节介绍了我国民法上占有的发展状况。第二部分,关于占有保护的理论基础学术界众说纷纭,主要有意思保护说、所有权保护说、人格保护说、法律秩序维护说、生活关系保护说等,这些学术观点从某一个方面分析了占有保护的理论基础,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并不全面。本文总结了学术界关于占有保护的理论基础的不同观点,并在此基础上从伦理学上、占有制度的社会功能及占有保护制度的便捷性、全面性等三个方面重新梳理了占有保护的理论基础。第三部分是本文重要的部分,如何设计占有保护体系学术界争议很大,一般认为占有保护体系分为物权法上的保护与债权法上的保护两大类型,本文采用了此种观点。关于占有人是否具有自力救济权,目前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本文采用肯定说,认为占有人应当具有自力救济权,并且是占有人保护占有事实的一个重要手段,但是应当严格规定自力救济权的行使要件。物权请求权与占有保护请求权二者的关系非常复杂,本文对二者的关系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关于占有保护请求权行使期间的性质主要有除斥说与消灭时效两种观点,本文采用了除斥说。最后对占有保护请求权之诉与本权之诉的关系进行了分析,二者可以独立并存,互不影响,但是二者又可以合并审理。第四部分,本部分主要分析了占有债权法上的保护方法,试图证明占有可以作为侵权行为的客体。关于占有能否成为侵权行为的客体有否定说与肯定说两种。否定说认为占有乃是一种事实,而非权利,不可以成为侵权法保护的客体;肯定说又分为两种,一种认为占有虽然是一种事实,但是这种事实状态也是一种利益;另一种观点认为占有乃是权利,因此应当成为侵权法保护的客体。本文认为占有乃是一种事实状态,此种事实支配状态对于占有人来说就是一种利益,并从几个方面证明了占有事实乃是一种利益。占有人的占有受到损害之后,即使占有人没有本权仍然可以向侵害人请求损害赔偿。并分类说明哪些损害可以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