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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金融创新层出不穷,发达国家相继放松金融管制,金融自由化浪潮席卷全球,现代金融体系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1999年11月,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正式生效,金融分业经营时代彻底终结。英国、日本等国家也纷纷进行大爆炸Big Bang式的金融改革,逐步实现混业经营。在这个过程中,以美国花旗集团、英国汇丰集团、日本瑞穗金融集团为代表的金融控股公司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我国于1993年开始实行银行、证券、保险的分业经营制度,这是符合我国当时金融业实际情况的一种正确选择,但是随着中国金融业的发展与逐步成熟,分业经营模式的弊端已经开始体现,混业经营已经成为我国金融业发展的趋势所在。目前国内光大集团、中信集团等多元化金融集团的形成体现了管理层希望通过金融控股公司这一形式来实现我国金融经营体制转变的意图,金融控股公司作为一种金融组织创新,具有相较于其他混业经营模式更兼顾安全与效率的特征。但是,鉴于金融控股公司庞大的组织结构和复杂的股权关系,在经营和管理上都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潜在的风险是巨大的,更为重要的是,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逐步放开,越来越多的产业资本不同程度地参股控股了金融机构,形成了许多很不完善的准金融控股公司,这些母公司为实业资本的准金融控股公司更易游离在监管层的视线之外,更值得我们认真关注。如何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是金融监管不能回避的问题,这对中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提出了挑战。
本文的出发点就是基于上述背景,第一章是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理论分析,其中阐述了金融控股公司的优势和风险;第二章通过介绍美、英、日三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经验,提出金融控股公司是适合我国国情的向金融混业过渡的模式,是一种兼顾安全与效率的模式;第三章开始进入论文的主体部分,理论结合案例,深入分析和讨论了金融控股公司在中国的现状、发展趋势、存在的问题、面临的风险及其原因,并针对“德隆系”产业资本型“类金融控股公司”的特殊风险,笔者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对于金融资产超过一定比例的集团公司应要求按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模式进行资产剥离与改制,改制后应对金融控股公司投资实业的持股比例做出严格限制,并重在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第四章介绍了各国不同的金融监管模式,并进行比较分析,提出了适合我国现状的监管模式选择,即当前应维持分业监管的模式,同时专设委员会负责协调,然后逐步过渡到统一监管模式;第五章是本文的核心章节,通过借鉴美国和台湾地区相关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立法的经验,详细介绍和分析了市场准入制度、防火墙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加重责任制度,提出了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具体监管制度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