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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程序性权利是法律在行政程序中为公民的设定的权利,也是法律对人权的保障在行政法领域中的体现。在行政法理论研究中,既不应过分主张管理,也不应过分主张控权,而应是以平衡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作为行政法发展的基本理念。现在我国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保障的立法主要体现在救济方面,而对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活动中的程序性权利也仅仅处于研究阶段。所谓行政程序性权利,就是在行政活动中,为了维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制约行政主体权力,在一定的法律程序中为行政相对人设定的权利。行政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的内容包括知情权、参与权、陈述权、诉愿权、拒绝权、申请复议权等。着眼于国外相对完善的行政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立法,我国行政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的法律制度还不完备。受“重实体、轻程序”思想的影响,国内学术界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研究尤其是程序性权利的研究相对滞后。在我国,完善行政相对人程序性权利是行政法发展的必然要求。首先要增强公民对程序性权利的意识,完善现有的行政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的制度设计,还需要加强对行政权的监督,建立独立的行政监察机构,并尽快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程序性权利,使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活动,制约行政权,为行政相对人积极创造维护自身权益的条件,通过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使行政相对人获得与行政主体相对平等的地位。在此基础上,平衡论要求在保障公民权利的同时应兼顾行政效率。行政权行使的目的之一就是要实现和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在行政活动中行政主体在行政相对人的参与下合法行政,合理作出行政决定,减少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纠纷,增加行政的公正性和有效性。确立和完善行政相对人程序性权利是尊重人权、保障行政相对人权益的具体体现,也是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目标之一。完善行政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的立法必将加快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脚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