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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全球化,法人在国际民商事活动中承担着愈加重要的角色。但随着跨国法人的复杂化,以何种标准确定其法人属人法,成为明确其权利义务,规范其商业行为,乃至解决法律纠纷的前提。由自然人属人法类推,法人属人法指用以解决法人成立、能力、内部事务及解散等方面的法律冲突问题的系属公式。目前存在两大确定法人属人法的基本理论:“真实本座说”和“成立地说”。真实本座说以法人的真实本座为法人属人法的连结点,法人的本座应当是法人进行商事活动的主要场地和中心场所,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用真实本座说。成立地说以法人的成立地作为法人属人法的连结点,英国、美国、瑞士等英美法系国家采用成立地说。真实本座说和成立地说代表平等和自由这两种不同的价值认同,真实本座说坚持了法人属人法与法人商事行为的本质联系,但其严格性可能使法人面临不成立的后果;成立地说以法人发起人自由选择的成立地作为法人属人法的连结点,但却容易导致法人的脱法现象,滋生“假外来公司”现象。因此,在实践中出现了两大理论的调和,即使是采用真实本座说的大陆法系国家和采用成立地说的英美法系国家也逐渐在立法中采用真实本座说和成立地说相结合的复合标准。外国法人认许是内国根据其法律对外国法人资格进行审查,承认并允许其在内国从事涉外民事活动的过程。它与法人属人法的适用存在次序上的先后关系。只有当依据法人属人法确定某一实体确为外国法人时,才有外国法人的认许问题。国内存在混淆法人属人法与外国法人认许的观点,本文将对此进行澄清。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颁布之前,我国的法人属人法规定只散落在相关法律、民间立法及草案中。《法律适用法》首次对法人属人法作出系统规定,采用登记地为主,主营业地为辅的复合标准来确定法人属人法。虽然《法律适用法》对法人属人法的规定无疑是一次进步,但笔者认为仍有一些瑕疵之处有待完善。笔者认为“登记地”和“主营业地”并不是最为适合的连结点,因为登记并不是各国法人成立的强制性条件,主营业地也因其不确定性和多变性而较少被各国采用。对此,笔者建议采用成立地及主事务所所在地的复合标准。我国对法人属人法的适用范围采取明确列举的方式,只涵盖了法人的能力、组织机构和股东权利义务三项,与瑞士、美国、英国等国家的规定相去甚远,因此笔者建议进一步列举法人属人法的积极适用范围或借鉴瑞典模式对法人属人法的消极范围作出详细规定,最大程度上扩大法人属人法的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