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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听证是公众参与行政机关立法工作的有效形式,对于保障公民权利、促进行政民主、提高立法质量,有着重要的意义。行政立法听证制度的出现,是现代行政民主化的必然结果。行政民主化要求行政公开,要求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的过程,行政立法听证制度正为公众的参与提供了必要的平台。行政民主化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的潮流,我国也在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发展民主,在这个背景下,深入研究、探讨有关行政立法听证的理论和制度,就显得非常重要而且必要。 本文拟通过对目前学界已有成果的总结和分析,澄清有关行政立法听证制度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并在考察各国具体制度规定的基础上,为我国行政立法听证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提出设想和建议。 本文在结构上共分为“行政立法听证概述”、“行政立法听证程序”和“我国行政立法听证制度的完善”三大部分。 在第一部分“行政立法听证概述”中,本文主要对有关行政立法听证的基本理论问题作了研究和论述。这一部分的内容主要包括: 1.行政立法含义的界定。关于行政立法的含义,本文采用目前学界的通说,即行政立法是特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活动。 2.行政立法听证的概念。本文认为,所谓行政立法听证,是指行政立法主体在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划、制定过程中,为了全面收集立法信息,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利益,采用听证会以及其他非正式的听证方式,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从而为行政法规、规章的制定提供依据和参考的一种行政立法制度。 3.行政立法听证的作用。本文认为,行政立法听证的作用主要有:第一,体现民意,保证行政立法民主;第二,发现事实,收集信息,集思广益,提高行政立法质量;第三,平衡各方利益,维护立法公正和正义;第四,进行立法宣传;第五,提高行政立法效率;第六,加强对行政机关立法行为的监督。 4.行政立法听证的适用范围。本文认为,行政立法适用听证程序应当为一般原则,所有行政立法,除非有法定的理由,都应当经过听证程序。法定的不适用听证的立法事项主要有:军事和外交职能的立法;紧急状态下的立法;机关内部管理或人事的立法;解释性规章、一般性政策说明,或者有关机关的组织、程序或实务的规章的制定等。关于上述不适用听证的事项,应该进严格的限制,不可任意扩大不适用听证的行政立法的范围。 5.行政立法听证的原则。本文认为,行政立法听证程序,应当遵循的原则主要有:第一,公开原则;第二,自愿原则;第三,平等原则;第四,成本不大于效益原则;第五,维护公益原则。 6.行政立法听证的监督和救济。关于监督的内容,主要有:应当举行听证而没有听证;听证程序违法,限制当事人权利行使;不适当考虑听证结论等。关于监督的方式,目前主要有议会监督、行政复议、法院审查等。关于监督的结果,本文不赞成轻易宣布法规、规章无效的方式,主张监督后果的多样化。 7.行政立法听证的效力。行政立法听证的效力指的是听证对行政立法的约束力,主要有两种规定:一种是美国正式程序中规定的听证具有排他性的效力,另一种听证的效力体现为行政机关需要参考听证进行立法。本文主张听证应当对行政立法具有约束力,但不支持排他性原则的适用。 在第二部分“行政立法听证程序”中,本文将当今世界各国和地区的行政程序法进行了分类研究。 本文认为,按照案卷排他性原则对行政立法听证程序进行分类,不能满足学术研究和制度建设的现实需要,是不科学的。本文主张按照听证的组织形式对之进行分类。按照听证组织形式的不同,我们可以将行政立法听证程序分为“行政立法听证会”和“通告-评论程序”两种基本类型。 关于“行政立法听证会”,本文论述的内容主要有:1、听证组织的概念、组成,听证组织的职权职责;2、听证主持人的资格、条件,听证主持人的选任以及权利义务;3、听证当事人的资格,听证当事人的确定,听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4、听证程序的进行,主要包括听证会的启动,听证通知,听证预备,听证的进程等;5、听证记录的内容,听证记录的效力等。 关于“通告-评论程序”,本文论述的内容主要有:1、通告的范围、通告的内容、通告的方式;2、评论的接收者、评论的内容、评论的方式以及评论的时间;3、评论的回应制度。 在第三部分“我国行政立法听证制度的完善”中,本文通过对我国行政立法听证制度的运行现状进行实证考察,结合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为寻求完善我国行政立法听证制度的路径和对策进行了探索。 本文研究认为,我国在建立和完善行政立法听证制度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也还存在诸多不足,主要为:1、我国的行政程序立法不完备;2、实践中听证方式的选择不合理;3、有关制度不健全等。基于这种现状,现在应该立足我国的实际,大胆吸收借鉴他国的成果,在总结已有法律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有预见地构建、完善我国的行政立法听证制度。 最后,本文在有关行政立法听证的规定方式、适用范围、程序设计、主体制度、效力规定以及监督救济制度等方面为我国行政立法听证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提出了设想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