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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参与分配制度,是指在案件审理结束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够偿还其所负的全部债务,在其财产被执行完毕之前,已经取得执行依据或享有优先权的未参加本次执行程序的其他债权人为了让债权公平受偿,通过向执行分配法院或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分配申请,进入到本次执行程序中的一种制度。执行参与分配制度在世界上很多国家的法律中都有所规定,而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经多次修改,但一直未能对该制度予以明文规定。司法实践中,执行参与分配制度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三个司法解释的数条内容予以操作,存在的问题较多。 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的考察、研究以及司法实践中该制度运行的特点进行分析,提出完善我国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的构想。文章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的概述。从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的概念、特征、基本价值、适用原则、适用条件及与相关制度之间的联系区别等几方面进行研究,为下文进一步分析该制度存在的问题作准备。 第二部分是当前司法实践中执行参与分配制度运行的基本特点。通过介绍和分析江苏省宿迁市两级人民法院执行参与分配制度适用的相关情况,对当前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的基本特点进行概括,如执行参与分配案件适用比例呈上升趋势,涉案人数多;被执行人主体较为集中,企业法人适用执行参与分配少;虚假诉讼手段多样化,审查难度日趋加大;执行参与分配案件债权人完全实现债权比例低;执行参与分配异议案件数逐年增加,处理效果不佳等,为后面的讨论做好准备和铺垫。 第三部分是我国执行参与分配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通过以案说法,提出了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的几点问题:申请主体范围过窄、分配法院设定不合理,程序不完善、执行参与分配制度启动要件不明确、执行参与分配程序中受偿顺序不合理、执行参与分配制度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执行参与分配制度中的救济方式不完善、执行参与分配制度与相关制度缺乏有效衔接。对于造成问题的原因则有司法环境不佳、立法不完善、司法能力不足、执行体制机制不健全四个方面原因。 第四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的构想。笔者认为应制定强制执行法,对执行参与分配程序进行规范,并从建立破产程序职权主义启动机制,衔接执行参与分配程序与破产程序;确定有限优先分配原则,理顺债权受偿顺序;适当扩大申请执行参与分配的主体;确定执行参与分配制度的条件及时间节点;探索建立法院通知公告程序;完善执行参与分配方案异议制度等几方面进行具体阐述,以达到公平与效率契合的改革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