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装饰装修纠纷的处理涉及到债权和物权两大法学领域,具体涉及添附制度、不当得利等民法理论,为解决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30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区分不同情形,确定了各自的适用原则。本文从四个部分来分析此类纠纷的处理,包括法理、国内外的相关法律规定、案例解析和立法建议。在法理方面,我们通常区分不同情形,从而具体适用添附、侵权赔偿和不当得利等原则来处理此类纠纷。如果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进行装饰装修,构成侵权,承担侵权责任;承租人经同意装饰装修,一是对附合和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分别适用不同的处理规则。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承租人作为所有权人享有处分权;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区分合同无效、合同有效解除、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情形,适用不同的处理规则;二是出租人是否对承租人的装饰装修进行补偿,如何补偿,要区分不同情况。合同无效时,出租人同意利用的装饰装修,基于不当得利对承租人进行补偿;不同意利用的,装饰装修的现值损失作为无效合同的损失,由双方按照过错承担;合同解除,由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承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在双方均无过错情形下,由双方依照公平原则分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需要注意的是,合同解除时,如果出租人同意利用承租人装饰装修的,仍需基于不当得利对承租人予以补偿;合同履行期间届满,出租人取得附合装饰装修物无需补偿。结合国内外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在《德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中有关该类纠纷的处理主要使用不当得利原则,即租赁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如果装饰装修物与房屋本身形成附和的,按照添附原理装饰装修物归属出租人,而承租人对房屋装饰装修的合理投入可以依据不当得利原则向出租人主张;如果装饰装修物与房屋本身未形成附和的,装饰装修物仍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可以拆除该装饰装修物,因此给出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从常见的案例类型,即装饰装修物与租赁房屋附和以及装饰装修物与租赁房屋未附和、经出租人同意与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以及当租赁合同无效、被撤销及被解除等情况来分析,显然该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尚值得商榷和进一步修改。本文最后建议区分适用不当得利和损害赔偿原则的情形,即区分善意添附和恶意添附,在善意添附的情况下适用不当得利原则,在租赁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按照添附原理装饰装修物归属出租人,而承租人可以不当得利原则向出租人主张其合理的装饰装修投入;在恶意添附的情况下则适用损害赔偿原则,因为此时的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而擅自进行装饰装修,已然构成侵权,应当对房出租人的相应损失进行赔偿。另外,还要区分租赁合同的不同效力情况,即合同无效和被撤销时以及合同被解除时、合同履行完毕时对装饰装修纠纷的不同处理办法。在合同无效和被撤销时,合同的效力存在瑕疵,此时按照各方的过错有无及过错大小决定其是否对损失承担责任、承担多少责任;合同被解除时,该合同已然生效,如果存在损失,则可以同时主张赔偿损失。如此一来,区分善意与恶意添附、合同效力的不同情形,以明确适用不当得利与损害赔偿的不同情况,更便于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以及切实维护承租人与出租人双方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