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共物品民营化的法律规制——以我国邮政民营化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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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世界许多国家遭遇经济发展上的瓶颈——高失业率,高通货膨胀、低增长率甚至负增长率,同时政府的问题也越来越大——政府机构大而无为,公务员人数庞大却效率极低,预算紧张,财政收支难以平衡、负担沉重。为了应对经济、政治困局,以英美国发达国家为首市场经济国家,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民营化运动。综观世界各国民营化成功与失败的经验,发现对民营化进行法制规制,是促进其成功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笔者拟从以下四个部分开始论述民营化的法律规制,并以我国邮政民营化为例,对我国民营化的规制目标、规制主体等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   第一部分,首先界定了公共物品与民营化的概念;其次论述了民营化的主要实现方式,即民营化的形式,主要有三种不同的分类标准;最后,通过对民营化与私有化的对比,指出两者的不同,指出我国公共物品民营化的合法性,并对民营化过程中如何适用法律保留原则,提出自己的看法。   第二部分,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分析我国民营化的历程。首先,在分析我国民营化现状的基础上,论述我国民营化的必要性——民营化能够引入竞争、提高效率,减少政府的财政负担,增加公众参与等。并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入手,分析我国民营化的可行性。引入个案——邮政民营化,通过分析我国邮政民营化的历程,来分析我国邮政民营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部分,分析发达国家及发展中国家的民营化,以从中汲取有用经验。首先从其理论背景和现实背景两方面入手,分析英美这两个民营化大国。再对除英美以外的其他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民营化进行分析。最后,比较民营化成功与失败,并分析各自原因,从中得出结论,除了各国的政治经济环境以外,关系民营化成功与失败的最大因素莫过于对民营化进行法律规制。   第四部分,在吸取各国民营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以邮政民营化为例,系统论述我国应当如何规制民营化。首先应当确定民营化法律规制的目的,其次明确法律规制的主体,再对民营化各主体确定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最后确定对提供公共物品的主体的保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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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
我国现行宪法在权利规定方面是比较完善的,可是在一些切实有效的保障制度上却缺乏明确的规定,所以在宪法学界,只有少数学者使用宪法责任的概念,但缺乏对宪法责任的系统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