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林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促进国民经济的增长、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及维持自然环境的生态平衡都发挥着极其重要且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一系列环境问题也日益凸显出来,森林所具有的独特的生态价值逐渐为人们所认识和重视,与过去主要追求林业对经济需求的满足相比较,现在人们更注重追求林业对社会生态需求的满足,林业已逐渐转变成为一项生态公益事业。为适应新时期林业发展的特殊要求,解决现行林权制度存在的缺陷及不足,2003年6月,伴随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颁布,我国新一轮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福建、江西等省率先展开,拉开了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序幕;2008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正式公布,《意见》明确规定了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总体目标及相关的时间要求,集体林权制度及配套改革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集体林权改革步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在改革中,我们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同时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同时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也成为理论界研究的热点。本文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及研究的方法和目的。第二部分对林权、集体林权及相关概念和具体内容进行了全面辨析,得出了本文的行文基础。通过对国内相关学者观点的比较和总结,在对林权、集体林权及其构成要素等进行论证后得出本文的观点:我国林权的享有主体为“国家”和“集体”;客体为“森林”、“林木”及“林地”;集体林权的享有主体为“集体”;客体为“森林”、“林木”及“林地”。结合《物权法》的相关理论和相关法律规定,笔者认为集体林权是一束权利的集合而不是一项单独的权利,它是指集体对其所有的森林、林木及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具体内容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及担保物权。第三部分包括我国林权制度的历史沿革及新一轮改革实践的成果介绍,并分析了改革实践中所暴露出的法律问题,如:林地所有权的主体虚置,所有权和使用权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农户对林木的收益权、处分权受到了不合理的限制;集体林权流转及抵押制度存在缺陷;林权争议的解决机制不完善等。第四部分是全文的重点,从法律的角度提出了完善我国集体林权制度的对策。内容主要分为四个方面:一是明晰林地所有权的代行主体,明确所有权主体及使用权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是改革现行采伐制度及公益林的生态补偿制度,减少对农户的林木收益权及处分权的不合理限制;三是完善林权流转及抵押制度;四是完善林权争议的解决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