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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既是一种古老的犯罪也是我国当今社会中一种常见多发的犯罪。据初步统计,近年来故意杀人案件在全国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中一直占有很大比例。故意杀人案件定性不准,处理不当,不仅影响社会公众的团结,而且影响社会的稳定,更会损害司法的公正和权威。虽然刑法理论界对故意杀人罪进行了广泛和深入的研究,但不可否认,在取得众多共识的同时,仍存在许多争议和疑难之处。因此,研究和探讨故意杀人案件的疑难问题,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均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除序言外主要内容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问题。笔者对当前理论界关于二者界限的学说作出了比较,并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认定坚持“故意说”的标准来区分,能够揭示出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在本质特征上的区别。第二部分是关于故意杀人罪的法定转化犯问题。我国现行刑法中明文规定转化成故意杀人罪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1)《刑法》第238条第2款规定的非法拘禁罪转化为故意杀人罪;(2)《刑法》第247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转化为故意杀人罪;(3)《刑法》第248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被监管人罪转化为故意杀人罪;(4)《刑法》第292条第2款规定的聚众斗殴罪转化为故意杀人罪。笔者对以上法定转化犯从认定到立法评价作了详细的阐述。第三部分是关于故意杀人罪与相关联犯罪。笔者针对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几种罪名:虐待罪、绑架罪、强奸罪、抢劫罪,对其实施中被害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罪加以区分,以期对司法实践发生作用。第四部分是关于故意杀人罪的立法完善。笔者通过英美法系国家与我国现行刑法中故意杀人罪的比较,认为我国故意杀人罪的立法规定至少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缺陷:第一,罪状过于概括,不符合保障人权的要求;第二,罪状简单,法定刑幅度过大;第三,由于罪状概括、简单,法定刑幅度过大,从而导致法律执行不统一。因此我们必须务求实效,求全精细,根据不同的杀人故意、杀害对象、行为情节等作出不同的法律规定,对我国刑法典重新进行科学化、合理化的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