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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肇始于上个世纪60年代的美国,以后西欧、澳大利亚、日本、韩国等国也相继确立了产品召回制度,而我国在产品召回制度的发展确立上就显得相对滞后。尤其是层出不穷的产品质量问题不断为人们敲响警钟,呼唤法律对产品质量的关注,而产品召回作为一种保护消费者切身安全和利益的制度,亟待建立和完善,它不仅是公众安全的保护伞,也是激发企业竞争力和创造力的催化剂。日益频繁的国际交往让“中国制造”走向世界,作为世界第二大出口贸易国,我国却在产品召回领域倍受歧视,尽失大国风范1,尽快建立和完善产品召回制度便成为一项紧急和迫切的任务。
产品召回制度作为一项新生制度,是法律现代化的重要表现。它兼有公法与私法的双重特点,一方面它保护私法关系中的民事主体,另一方面它又注重对不特定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所以对其进行理论上的研究甚是必要,尤其是对这一制度的价值问题进行探析,对于我国召回制度的构建与发展是极为有益的工作。本文以产品召回的价值研究为中心,对召回制度的价值内涵进行了总结,从安全、秩序、正义等几个角度进行分析;从经济、政治、思想、规范四个方面对召回制度的价值渊源进行探讨与梳理,重点阐述和分析了产品召回产生的时代背景、社会动力、哲学、伦理基础以及法律思想的变化,这一系列的变化是产品召回制度建立与发展的动力机制。
通过对国外产品召回制度的起源、发展进行梳理,对国外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经验予以探讨,总结和学习国外在此方面的先进之处,以期对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建设有所裨益。在我国目前的社会土壤中,产品召回制度的建立尚待时日,其价值的真正实现也需要国人的不懈努力。相信通过我们不断的努力与探索,我们可以对召回制度的价值取向予以探讨甚至确认,从而在价值指导下不断完善我国的产品召回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