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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法诞生以来,法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间的冲突从未停止,人们对二者的关注也从没停止过。法律是抽象的,概括的,伴随而来的是法的滞后性和保守性,而具体案件是多变的灵活的。于是,在司法实践中便产生了法的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之间的冲突。当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发生冲突时,有的学者认为形式正义应该优先得到实现,有的学者则认为保护实质正义更为迫切,笔者认为法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间存在着对立统一却又相互依存的辩证关系,应该探寻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发生冲突的表现以及原因,在此基础上寻求二者之间的平衡,尽量在实现一种正义的时候,另一种正义也不会受到损害。研究法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不能仅仅停留在理论阶段,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尤其是十八大以后,执政党提出深化司法改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观,不断的推进和深化依法治国,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曝光的冤假错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关于正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讨论在法学界又泛涟漪。笔者认为结合把握时代的脉搏并研究法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意义重大,在理论上,法哲学家们的正义观或者把握了他们所处时代的精神脉搏,或者走在了所处时代的前端,但是有一个致命的弱点在于:往往是用一种抽象的概念去解释另一种抽象的概念,使得本来就十分抽象的正义命题变得更加神秘。笔者在现阶段所处时代背景下结合实际的案例研究法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让法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不再抽象化和不可捉摸,可以帮助我们厘清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辩证关系,对于继承和继续研究这些经典正义理论意义重大。在实践上,在新的时代背景和社会形态下重新审视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将这两种正义形态放在眼下的社会中去感受和研究,可以与时俱进的寻求二者之间的平衡方式,努力在实现形式正义的同时,不要减损实质正义。法治的最终目的是法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共同实现,平衡法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过程也正是建设和完善法治的过程,本文的在研究法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辩证关系及冲突原因的基础上深入思考,就如何平衡二者的关系提出建议,希望可以在实践中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完善我国的法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