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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世界各国纷纷扩大了可注册商标的范围。然而,商标类型的扩展也会带来一系列的法律问题。以立体商标为例,虽然目前对立体商标给与保护的国家和地区有80多个,我国也于2001年将立体商标纳入我国商标法保护范畴,但各国对立体商标应当如何保护仍莫衷一是。立体商标的引入是否能够与建基于平面商标之上的商标法体系相契合,是否会打破原有的商标法规范间的意义关联;立体商标的显著性如何判断,非功能性又应当采取何种判准;进一步考量整个知识产权法体系,商标法将立体商标归入其中,是否会对固有的知识产权体系带来阵痛,造成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专利法间的重叠和交叉,不无疑问。而理论研究的众说纷纭无疑为立体商标审查以及司法实践埋下了极大的隐患,不利于商标法的准确适用。在此背景下,开展立体商标法律保护制度研究,澄清立体商标法律保护背后的种种理论困惑,探讨立体商标显著性以及非功能性审查的应然判准,实现商标法律制度内在的体系协调与外在的体系和谐,无疑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立体商标法律保护的基本内容进行了概述。指出立体商标大致可以分为与商品无关的普通立体图形、商品本身的外形、商品包装或容器的外观三大类。从后现代语境、消费社会语境以及方法论语境阐述了立体商标法律保护的正当性。第二部分论证了商标法、著作权法与专利法间的和谐共存。鉴于立体商标可能兼具艺术性、识别性以及实用性的特点,商标法对立体商标的保护将会造成同一立体标志可以获得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专利法的多重保护,从而造成知识产权各范畴间的重叠和交叉。笔者认为试图通过知识产权选择原则以避免知识产权多重保护是不妥当的。知识产权的多重保护不是重复保护,而是对同一对象承载的多重利益的关切。第三部分分析了立体商标法律保护的显著性要件。首先澄清了立体商标法律保护是否必须证明第二含义的困惑。进而分析了立体商标显著性判断的传统标准、赛布鲁克标准、杜若克标准以及肯特卫夫标准,指出了各标准存在的不足,提出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作为判断立体商标显著性的具体依据,即立体标志本身的性质、市场情境、产品的性质。第四部分论述了立体商标法律保护的非功能性要件。指出非功能性要件的制度价值在于捍卫商标法的公共领域。认为实用功能性和美学功能性的二元划分存在诸多弊端,非功能性的判断应当适用统一的标准。比较分析了非功能性判断的识别论和竞争论两种标准。认为竞争论立足于功能性判断的本旨,适切的找寻到了公平竞争与自由竞争的平衡点,实现商标法维护立体商标权利人利益以及防止消费者混淆之制度目标的同时,并没有触及市场自由竞争的底线,消弭了识别论可能产生的制度成本,因之是分析商标法功能性原则的可欲选择。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商标法》第12条有关非功能性规定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